公司可能因為漏開發票、未認列政府補助收入、未認列國外基金的投資收益等等原因,被國稅局認列少列收入,而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就僅止於此嗎?不,通常也連帶影響未分配盈餘。
假設107年A公司稅前淨利500萬元,在108年5月繳納所得稅100萬元,稅後淨利400萬元,依法要在108年6月底前要開股東會分配盈餘給股東,A當時決定及時行樂,於108年6月全部都分配給股東。
接下來問題來了,假設A公司107年有漏開發票100萬元,被國稅局發現並認定所得應調整增加10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補稅20萬元(罰鍰就先不說了),而且因為公司有這筆收入,也應該記進去淨利裡面呀,所以稅後淨利變成了原先的400+漏開發票的100-核定補稅20=480萬元,但盈餘分配的議案只分配了400萬元,所以剩下80萬元沒有分配,還要被補 5% 的未分配盈餘稅。
因為所得稅並不是即時、隨時的查核,所以被發現漏列收入時,往往已經無法補救了。但若發現得早,我們要怎麼做呢?
趕快開個股東臨時會修正盈餘分配的結果。
接續上面那個例子說明,如果108年8月被國稅局查帳並核定漏銷,我們可以在108年底前趕快開個股東會修正原來的盈餘分配議案。
欲變更盈餘分派議案應於何時變更方適法?(台北市商業處常見問答)
股東常會之決議,可由其後之股東臨時會加以變更,復參照公司法第228、第23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應僅限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得以變更股東常會之決議。(經82.11.26商229192號)
△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釋疑
查本部62年4月4商9047號函釋略以:「股東常會之決議,可由其後之股東臨時會加以變更。」復參照公司法第228、第23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應僅限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得以變更股東常會之決議。前開62年之函釋應予補充。
(經濟部82年11月26日商229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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