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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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惟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因本條例施行2年,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將洽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因實務上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不盡相同,建議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於提出申請前,宜先行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應備文件明細,以利後續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該所進一步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於扣除稅款後按25%計算之限額內,得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從事金融投資;並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之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另個人及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依「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向經濟部申請實質投資,且該稅後資金可全數投入,並於完成實質投資後,於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所納50%稅款(實質稅率降為4%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