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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可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型態多元(如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利用等)。
財政部表示,各機關依上述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案件,承租人、利用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可依各部會訂定紓困或補貼辦法申請紓困;基於本次疫情持續數月,影響社會經濟層面廣大,於本日通函各機關,承租人、利用人無法如期繳納本年租金、利用費(下合稱應繳對價)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本權責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得同意承租人、利用人本年應繳對價展延至本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本年應繳對價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三、倘管理機關自行收取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緩收或減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