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取得股利或盈餘應併計收入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每天來點稅務新聞,幫助您及時跟上最新稅務規定~(文章最下方可以訂閱我們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已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適用,並自107年度起生效。

員林稽徵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依規定徵免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