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開股東會通過財報會被罰!?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法第20條中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換言之,倘若沒有開股東會通過財務報表是違法的。公司究竟要準備哪些文件,才不會有觸法的疑慮?要怎麼避免被告?就讓創嶼來帶你了解一下吧~

一、財務報表是什麼?

首先,公司常遇到股東提出查閱財報的要求。然而,財報具體而言是什麼呢?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8條指出,財務報表應該包含:

  1. 資產負債表
  2. 綜合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權益變動表

而財報後面的附註也是財報的一部份,附註依照商業會計法第29條規定,包含財報的編製依據、權益之重大事項等等。這些全部具備,才算是完整的財報。

值得留意的是,如「內部月報」、「個別交易之報價單」,依法都並非財務報表之內容。如果有股東要求的話,由於這些商業性資訊很常牽涉到商業機密,公司是可以合理拒絕的,並不屬於財報的範疇。因此,除非有另外約定,否則是不需要提供給股東的喲!

二、為什麼財報需要開股東會通過?意義是什麼?流程是什麼?

在每年的股東會上,需要請股東會承認當年度的財報,或針對不同意的地方進行修改。等到修改完畢,大家對於財報有共識之後,才能基於財報的數字,來討論該年度的盈餘應如何分配,以及進一步討論人事適任等狀況。

換言之,財報是討論盈餘分配等事項的基礎,那麼股東會對於財報是否有共識,自有其重要的價值,處理流程也有相關規定。公司法第170條就規定,在每年的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必須要召開股東會。如果我們以非公開發行公司,且於6月30日召開股東會為例,大致的流程是:

  1. 董事會通過營業報告、財務報表等,並送監察人查核。(五月初)
  2. 董事會擬定股東會議程、開會細節並公告之。(五月中旬)
  3. 必須留有股東提案的受理期間,且不得少於10日。(五月下旬)
  4. 提案受理期結束後,則進入停止股票(份)過戶期間。(五月三十一日)
  5. 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議案等,應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備妥於公司營業處,供股東查閱。(五月三十一日)
  6. 寄發會議通知。(六月十日前)
  7. 開會。(六月三十日)
  8. 將會議記錄分發給股東,且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七月二十日前)

換言之,從上述的流程中,我們不難發現財報要經過幾個重要的環節。首先要由監察人查核,接著存放於公司營業處讓股東隨時查閱(為求方便,也常直接在公告開會訊息時直接提供),最後在股東會上得到股東之承認,並將通過之財報分發給股東,同樣常備於營業處。

三、如果財務報表沒有通過股東會承認,會怎麼樣嗎?

公司法第20條第五項就指出,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時,「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什麼是公司負責人呢?根據公司法第8條指出,「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也就是說,在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如果發生財務報表沒有經股東會承認的狀況,那麼公司的「全體董事」都會有面臨行政罰的風險!常見狀況,可能是匿名人士向市政府商業處檢舉,又或者是股東向法院提請股東會相關訴訟時發生。接下來,創嶼會跟大家分享幾個常見的實務狀況,提供給大家參考!

1、我是董事長,為什麼我被罰了兩次?

公司法第170條有明文:「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沒開會是罰董事長的身份,財報沒通過股東會是罰董事的身份,所以會罰到兩次,彼此之間不是同一行為,因此不互相衝突。

2、我是董事,董事長沒召開股東會,應該是他的錯吧?

雖然財報沒有通過股東會承認,與董事長沒召開股東會有關,但董事本身就有監督義務。在過去的判決中曾有當事人認為,自己有發 E-mail 促請董事長開會,法官仍然認為尚未盡到董事應有之義務,仍然受罰。若有董事遇到類似之問題,應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讓財報順利通過股東會承認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1號判決參照)

3、可是公司已經常備財報提供給股東查閱了,沒開會承認財報也還是符合規定吧?

公司應在營業處備置「通過股東會承認的財務報表」,用意是為了要確保股東了解公司營運狀況的權利。相反,董事需確保經股東會承認財報,則是為了保證財報的內容與結果之正確性,屬於董事需負起的責任。兩者並不衝突。所以,若財報尚未通過股東會承認,那縱然公司已提供股東自由查閱財報,卻也不會解除董事必須通過股東會承認財報的責任。

4、近來疫情肆虐,無法召開股東會,也一樣會違法受罰嗎?

受到 Covid-19 疫情之影響,2021/1/11的金管會新聞稿中指出,公司法亦著手修法,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可採純視訊或混合式召開股東會,或延期舉行。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若章程內已有規定視訊會議進行的方式,則依章程處理。若章程無相關規定,則可以選擇依照公司法第170條規定申請延期。商業司進一步說明,若公司因疫情無法召開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開,也可以自行延期,舉例來說,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求防疫從嚴,如不得開會等等,面臨此種情況,公司不會被裁罰,經濟部裁量空間將從寬認定。不過,無論是採取何種方式,都需「事前」提出申請或自行宣佈。若什麼事都沒做,事後主張是因為疫情考量所以停止召開,或疫情影響導致沒有盈餘而覺得不需召開,都有可能不被法院認為是合理的因素哦!

四、財務報表沒有通過股東會的承認,除了受罰之外,還有什麼風險?

財報要通過股東會的規定,用意是為了確保財務報表的正確性,以及明確董事、監察人的合理責任範圍。

比方說,公司法第231條規定:「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財報出了問題,除非是董監有不法行為如偽造資料等,否則只要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不歸於董監的責任,意即所謂的解除董監之責任。至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的是「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具體的判斷上,則依不同的個案有所評估,於此不一一贅述。(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民事判例參照)

換言之,將財報通過股東會承認,其實在一定程度上,也在保護董事、監察人。後續若有發生財報相關的爭議,是否有經過股東會的承認,也是董事、監察人可以舉證的一種方式。如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若財報有隱匿或偽造時,「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中所謂「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認真的將財報通過股東會,也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的規定較為複雜,希望這篇文章有幫助到您解決一些疑惑。如果有需要會計師協助釐清,也可以透過下方的按鈕來信跟創嶼討論,我們很樂意提供協助!

文章責任編輯:劉祖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