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家公司,提供資訊服務給美國的公司,其資訊服務使用地是在美國,所收取的資訊服務收入要課營業稅跟所得稅嗎?
營業稅:零稅率,進項稅額還可退稅
根據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0(以嚴謹的說法來說,不是不課徵營業稅,只是稅率為0)
但是什麼叫「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有一些模糊的空間,我們可以參考解釋函令來了解一下。
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加工後運交國外廠商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乙方)委託,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丙、丁方),再由丙、丁方匯付貨款予乙方,乙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說明:二、甲方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丙、丁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乙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乙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資訊服務收入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120233號函)
○○公司提供美國××公司各項資訊服務,既據查報其勞務之使用地均在美國,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之銷售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6/11/27台財稅第861926508號函)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所取得之銷售勞務收入,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意旨,其營業稅准憑相關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
公司收取國外關係企業分攤之管理費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09/30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
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所以說,只要勞務使用地是在境外,就可適用零稅率。
而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以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是要課稅的喔
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屬人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就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就是屬地主義)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這筆境外這筆境外勞務所得要課營所稅,只是如果在國外已經繳過稅了,可以拿來扣抵應繳納的稅款。
舉例來說,某甲公司有境外(A國)服務收入1,500萬,相關成本費用1,000萬,在A國已繳納所得稅300萬,而國內所得額有700萬。
- 國外收入1,500萬元-歸屬國外收入之成本費用1,000萬元=國外所得500萬元
- (國內所得額700萬元+國外所得額500萬元)×稅率20% = 240萬元
- 國內所得額700萬元×稅率20% = 140萬元
- 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240萬元-140萬元=100萬元
- 甲公司國外所得於A國繳納之所得稅款為300萬元,大於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100萬元,兩者取小,得扣抵100萬元。
當然要抵繳稅款一定要提出所得來源國發給之納稅憑證喔!(財政部賦稅署說明: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90962060143428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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