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要交易上市櫃公司股票,你只需要打開券商APP按幾個按鈕就完成了,如果是要交易某家公司的實體股票,只要在股票後面經過雙方用印,一手交錢一手交股票,股權也就交易完成了。
那如果公司沒有發行股票,只是虛無飄渺、沒有實體的股份呢?
我的交易要怎麼樣才算完備?沒有做好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就讓創嶼來帶你了解一下吧~
(股票跟股份有什麼差?歡迎延伸閱讀:股權交易的課稅議題)
公司如果沒有發行股票,那要怎麼轉讓股份?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裡,股份存在的目的,在於彰顯股東對於公司的所有權,而股票則是將他具象化的一種有價證券,也就是「看得到的股份」。因此,雖然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卻也不妨礙股份作為一種被交易的標的。
問題是,股票的交易很好理解。公司法第 164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然而,倘若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股份的交易方法,並沒有在公司法裡頭有明文的規定。
不過沒有關係,我們可以看看過去曾經發生過類似的爭議時,法院的判決是如何進行解釋的。根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323 號民事判決指出: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讓與,只要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即生股份轉讓之效力。
所謂「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就是一方確定說要賣,一方確定說要買,就有法律的效力了,但口說無憑容易引起法律上的糾紛,所以實務上雙方會簽個股份買賣契約或者是股份轉讓契約,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就生效囉!
那為什麼有一些地方,會說「要參照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向公司辦理過戶」?
在民國 91 年之前,經濟部曾經要求股份的轉讓需要有受讓同意書,並且必須向公司辦理過戶。然而,這項規定在民國 91 年就予以廢止了,回歸成為公司的自治事項。
所以,我們前面提到只要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便足以產生股份轉讓的效力。換句話說,轉讓的「生效要件」,就是只要簽約就已經足夠了。然而,在股份轉讓的時候,我們不只是期待股份從你的手上,轉移到我的手上而已。我們同時也期待,各種關於股東的權利,如開會、分派股息等等,能夠好好的落實在我身上。
依公司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說「在發生股份轉讓的事實時,受讓股份的人,必須讓公司知道並記錄下來,這批股份是轉讓給了『誰』,然後這個人才可以向公司主張他要行使這批股份上的權利,否則公司可以不理他。」
我們打個比方好了。今天小李持有 A 公司的股份,之後將股份轉讓給小蘇。在沒有向 A 公司辦理過戶時,年底的派息不小心還是寄給了小李。這時候,小蘇能不能夠「對抗公司」,就變得很重要了。如果可以對抗公司,那麼小蘇直接向 A 公司請求今年或今季的股息即可;但倘若無法對抗公司,那麼小蘇就需要向小李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我們做個簡單的整理:「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就是「生效要件」,而「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就是「對抗要件」。當小李與小蘇彼此講好要買要賣,或是簽好了股份買賣契約,股份轉讓就「生效」了。至於小蘇要向 A 公司主張他的權利?那就要按規定向公司完成「股東名簿之變更」。
小蘇要如何完成股東名簿之變更?
關於這點,其實大公司跟小公司差異很大,像是上市櫃公司,大部分的股東名簿變更是在交易後自動完成的,若有贈與、繼承過戶,則可於公司官網或股務代理機構找到相關文件,填寫後進行申請。但一般小公司沒這麼高的股務預算,可能沒有申請書、股東印鑑卡、股東戶號等等資訊,那通常要怎麼做來完成股東名簿的變更呢?
按經濟部商字第 202078 號函指出,公司法對股東名簿變更須附具何種證明文件並無設限。因此,無論是小李、小蘇作為買賣雙方,會同向公司請求變更,或者是小蘇自己,也就是受讓股份的一方,持雙方簽名用印的股份買賣契約,向公司一方請求變更股東名簿,公司便有義務完成變更股東名簿之程序。也建議變更完成後,向公司取得股東名簿的影本或股權證明,以保障股東的權益喔!
同時,公司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換言之,如果在前述的時間之內,公司是不能進行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的。當然,這段時間內還是可以完成有效的轉讓股份(因為「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是不一樣的!),只是該轉讓就必須要等到這段時間過後,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才會產生「對抗公司」的效果囉!
最後,現在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越來越複雜,為了避免糾紛,一定要簽約跟向公司申請股東名簿之變更喔!如果想要更慎重一些,或者是有股份、股票轉讓的問題,想要會計師協助規劃,歡迎點下面這個按鈕來詢問我們喔!
文章責任編輯:劉祖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