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是公司或財會人員在做會計相關業務時必須遵循的法律,如果未依照商會法相關規定進行會計事務的處理,會有相關處罰,讓創嶼帶你看看這些規定吧!
商業會計法的罰則主要分成刑事責任跟行政責任,其中刑事責任規範於第71條至第73條,處罰會導致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的行為;行政責任則規範於第76至第79條,處罰包括未設置會計帳簿、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毀滅審計軌跡、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不按時記帳等等行為。這次為各位介紹刑事責任的處罰,但行政責任的規定仍然不可以忽略喔!
首先,商會法中刑罰規範的對象,包含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例如記帳士或會計師),這些對象違反商會法第71條、第72條相關規定都會被處罰。
商業負責人的部分,需要依照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判斷,公司的部分則依照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等人皆是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商會法中的商業負責人。
除此之外,我國公司法第8條第3項於107年修法後已不限於公開發行公司,因此,實質負責人也是商會法中的商業負責人,而需要受到商會法相關規定的拘束。
如果違反商會法的行為是多人一起完成,則全部的人都會被一起被處罰。像是公司負責人指示會計人員開立不實發票,會計人員明知公司沒有實際進行交易,卻開立不實之發票,提供負責人交付給其他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則主辦會計人員跟負責人會以共同正犯的身分一起被處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4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條文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如上,以下將會逐一為各位介紹第71條各款的規定。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這是違反商業會計法遭處罰最常見的情形,以這一款為關鍵字搜尋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就有一萬多筆刑事判決與這一款有關,由此這知其重要性。實際看了數十個本款有關的地方法院判決後,發現違反本款大多是開假發票給他人或向他人取得假發票的情況。有些公司賺錢後,為了不想繳納過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會在沒有實際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取得其他公司開立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就是俗稱的買假發票的行為,藉由申報不實的進項金額及稅額以逃漏稅捐,這就屬於違反商會法第71條第1款的常見情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等等)
相對的,有些公司可能因為虧損或有足夠的金額可以扣除,所以會開立不實的發票給其他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也就是俗稱的賣假發票的行為,而因為這些公司處於虧損或有得扣除的情形,所以不會增加營所稅的支出,這也是一種違反商會法第71條第1款的常見情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等等)
前面這兩種情況,除了會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範外,更會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相關刑罰的規定,不可不慎。
下面這幾個是常見的違法行為,來看看會不會違反商會法第71條第1款吧!
公司負責人請員工蒐集發票來報帳增加費用
會計人員接受公司負責人的指示,收集發票或乘車證明等明細,讓公司報帳增加費用,也是屬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犯罪行為,如果員工依照負責人指示幫助公司蒐集發票,也是屬於違反商會法的行為,要與負責人一併接受處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3號判決)
公司跟員工商量多報薪資所得,虛增公司薪資費用。
虛報薪資費用分成兩種情況,其中一種是公司偽造薪資單等會計憑證,再以偽造的會計憑證去填寫扣繳憑單、申報所得稅以逃漏稅,這就會同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判決)
另一種情形則是,公司僅提出不實的員工薪資扣繳憑單,申報所得稅,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員工薪資扣繳憑單,是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而為徵繳雙方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但既非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尚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原始憑證,僅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因為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不是會計憑證,因此不屬於違反商會法第71條第1款的情形,但仍會因為逃漏稅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受到處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03號判決)。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違反本款大部分的行為是用碎紙機、燒毀或撕毀等方法,滅失毀損會計憑證而遭判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13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等等),所以提醒負責人與會計人員要好好保存相關會計憑證與帳簿,避免因為會計憑證與帳簿毀損滅失而遭處罰。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本款與第一款的區別在於,本款是沒有權利填寫會計憑證、帳簿等內容的人,將錯誤的資料填入會計憑證或帳簿中,例如代客記帳業者盜用公司發票章,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發票,提供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這就屬於違反本款的情形;或者公司塗改收到的發票,以申報不實的進項金額及稅額以逃漏稅捐,也是屬於本款的情形。在查閱違反本款情形的判決時,看到有部分是代客記帳業者違反本款的情形,代客記帳業者大多因為職務關係會有機會保管客戶的發票章,就有可能為了幫助其他客戶逃漏稅,開立假發票後逕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稅捐的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69號判決等等)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經本文查閱違反本款相關行為,大部分是股東往來遺漏或是股東增資未記載於財務報表中的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6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判決等等),為了確保公司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所以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要求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並設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刑罰。
因此當公司有發生會計事項時,皆需要登帳並製作財務報表,不可以因為會計事項是因為股東的資金往來而遺漏,而當有股東繳納股款時,更應該要照實記載,否則都是屬於違反本款的行為。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為了避免用列舉的方式會有所遺漏,所以在第5款的地方有概括條款的規定,這款是前4款之補充規定,需要在第71條前4款都不適用的情況下,才有第5款概括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本款的常見情形是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或公司退回股款的情形,這種情況因為同時會違反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所以法院判決都會以公司法的違反進行處罰,而不另外處罰違反商會法的部分。
以上為各位整理常見的違反商會法而受到刑罰處罰的情形,再次提醒各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或記帳士、會計師,在處理會計業務時仍要小心留意,避免因為違反商會法而受到刑罰處罰。
共同作者:李國任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