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2020年2月生效,到底在說些什麼,又有哪些影響呢?讓我們從財團法人的定義、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緣由、規範重點、爭議項目到其重要影響,一次讓你搞懂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是什麼?
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而最常見的財團法人,就是OOO基金會,所有的基金會都是財團法人。(不過並不是所有財團法人都是OOO基金會)
而醫療財團法人(私立醫院)、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也是財團法人,只是其各自應優先適用醫療法及私立學校法等專法,未規範者從財團法人法規定,再未規範者從民法。
▲像是新光醫院就是「新光醫療財團法人」營運
立法緣由
- 在《財團法人法》立法以前,財團法人僅靠民法(第59~65條)做概括的規定,再由各個主管機關訂定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去加強,規範內容跟法律位階皆有不足。
-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將於107年年底對台灣做第三輪的評鑑,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機制為防制洗錢之重要一環,故有訂定財團法人法之必要
所以歷經了多年波折,財團法人法終於在107年6月27日三讀通過,8月1日公布,並於公布半年後實施(108年2月1日)。
規範重點
財團法人法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舉例來說,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置監察人2-5人,但是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只是「得」設置監察人;又例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僅達一定門檻才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根據法務部新聞稿,財團法人法在健全財團法人之「人事、會計、內控稽核、財務管理、資訊公開制度」及「退場機制」;對於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明定主管機關應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其規範重點條列如下:
- 健全財團法人之人事制度,避免利益衝突
- 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健全財務管理並防制洗錢
- 建構資訊公開制度,導引健全發展並防制洗錢
- 對於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明定主管機關應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 建立完整退場機制,活化財團法人
- 對於社會各界所關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有加強監督必要之財團法人,強化監督機制
爭議項目
新法上路難免有許多要適應的地方,但其中有2個法條所受爭議最大:
1.政府可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第68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支持方認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可能因疏於管理而導致捐助比率降低,讓國有資產變相被巧妙地轉成私產,可能導致財團法人淪為私人小金庫,甚至成為洗錢管道,因此藉由增加政府捐助比例將其轉換變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達提升管控強度之目的,法務部新聞稿還特別聲明財產仍屬財團法人所有,並非「買回」而歸屬國有。
反對方認為,財團法人是財產的集合體,一經捐出就非捐助人所擁有,政府豈可以曾為捐助者的角色而想要永遠掌握財團法人;再者,政府應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管理不善的財團法人,例如說各政府部會身為這些財團法人的主管單位,可直接的輔導財團法人,若真有管理不善,再依本法第30條廢止其許可做為最後手段就好,不必特此立法讓政府可將其轉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財團法人法不規範宗教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第75條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支持方認為,宗教跟一般的財團法人性質差異很大,宗教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是集會、結社的形式,政府應另訂專法規範;再者,本次立法很大一部份是因應洗錢防制的評鑑,與宗教財團法人較無關聯。
反對方認為,每個國民都享有宗教自由,但要求宗教團體與其他財團法人一併入法規範,遵循最基本運作規則、財務公開透明管制這件事,到底與宗教自由何干?如果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目的是因民法規範密度太低,無法貫徹財團法人公益目的的實現,有何理由要獨厚宗教團體?
▲宮廟等宗教財團法人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
重要影響
1.財團法人法明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勢必面臨修章。
財團法人法第8條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
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以往民法只規範應訂定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法明訂了應記載事項,勢必讓許多財團法人要趕著修章,以符合法規之要求,而這也是主管機關輔導的重點。
2.購買股票不得超過總資產5%,持股比率也不得超過5%
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
財團法人財產得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為了避免財團法人資產受投資失利影響大幅縮水,以及單純化財團法人之投資目的,限制財團法人購買股票之上限以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之上限,但許多財團法人持股早已超過該5%的水準,那該怎麼辦?
3.財團法人要公開捐贈名單,除非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
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首先,許多財團法人捐贈者眾多,公布其名單勢必要耗費許多人力來處理。
再者,捐贈者若不要其捐贈資料被公開,應「事先」表示反對,但是財團法人法108年2月1日實施,107年許多捐贈者捐贈時並不知道要有這項規定,更不用提有「事先」反對了。
經致電主管機關探詢其態度,大部分皆表示107年捐贈名單仍要公布,不過姓名本身就因為個資法關係會做部分屏蔽,若捐贈者完全不想公開其資訊,向該財團法人後補書面反對意見應該就可以了。
因應本條文,許多基金會已於網站上設置專區告知捐贈人此消息,並蒐集反對意見,例如: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等
4.捐贈者捐贈財團法人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10%
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邊所謂的當年度支出,指的是實際支出金額,問題就來了,你怎麼知道捐贈時當年度的實際支出是多少?
雖然每年財團法人會編列預算,可以知道預算支出有多少,可是實際支出一定會跟預算有差異,如果因此造成捐贈金額超過此10%的限制,會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在此影響下,可能會讓捐贈人捐贈趨向保守,以免觸法受罰,對於小規模的財團法人恐怕影響最大。
不過,法條中開了一道門,也就是主管機關可以訂定一定金額的捐贈豁免,在此捐贈金額內的捐贈都是可以的,不受支出10%的限制。而這個金額的訂定就考驗著主管機關的智慧,如何讓規模較小財團法人的捐贈人不用擔心受罰的風險,又可以達到當初的立法旨意:落實捐贈的普遍性。
5.財團法人要建立會計制度,一定規模以上財團法人要建立內控制度、內稽制度及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1~2項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也就是說:
- 要建立會計制度
- 符合條件要建立內控制度、稽核制度及誠信經營規範
- 符合條件要將財報給會計師簽證
會計制度、內控制度、稽核制度、誠信經營規範,各是一套書面制度,其撰寫難度應該是
內控制度 > 會計制度 > 稽核制度 > 誠信經營規範,為什麼這麼說?
有些制度於各組織間差異不大,甚至是法規已經將規範都寫清楚了,接下來只要把法條重新在Word排版整理,就是一套制度,更有甚者,如果能拿到其他組織的制度,改個抬頭就可作為本組織的制度。
但像是內控制度,組織間差異極大,其制度撰寫的難度就很高,例如說採購付款、員工僱用、投資決策等內控流程,各財團法人一定都不一樣;再加上這次修法的配套未完善,主管機關並未公布內控制度的架構,讓人無從下手,等於是你都不知道考試題型就要去作答了,這要如何確保自己能夠及格不用重修?
▲公司建立內控有個架構可供參考,但是財團法人呢?
這時恐怕得依賴有經驗的顧問或會計師,依照公司實際運作去勾勒出內控架構,幫助公司建立內控制度;再加上我們的專業形象,較能讓主管機關接受這套內控制度設計良好,避免退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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