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薪資條上面可以看到「伙食費 2,400元」的這個項目,為什麼呢?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所以理由就是:替員工節稅。
大部分公司都沒有實際供餐給員工,而是每月固定發給員工伙食費,依照勞資法的規定,定期發給的伙食費也算是工資的一部份,所以今天若要以最低工資24,000元請一個員工,就可以把薪資拆分為21,600元的底薪,以及2,400元的伙食費,整年下來,員工就有28,800元的薪資是屬於免稅的。
公司不費吹灰之力,就幫員工謀求了這個福利,聰明的公司都會這樣操作。
那工讀生也有這個免稅伙食費嗎?
工讀生、或每個月固定上班3天的正職,都是所謂的部分工時員工,所得稅法說的是「每人每月」,啊他們都不是上足一整個月的正職,是(1)完全沒有免稅伙食費、(2)有部分免稅伙食費,還是(3)一樣有全額免稅伙食費2,400元呢?
經諮詢台北國稅局及北區國稅局後,一致認為是「有部分免稅伙食費」,假設我請一個正職每個禮拜來上班3天,薪資是全職的3/5(也就是60%),那伙食費也就是2,400 * 60% = 1,440元。如果是請工讀生,每個月來上班10天,那伙食費就是 2,400 * 上班10天 / 整月30天 = 800元。
營所稅申報時的限額計算表,沒有這麼細微的金額讓你設定,就還是寫 1 人,只是自己不要報滿到2,400元,不然被查帳時有可能被剔除。
但在實務上,很少有公司會給工讀生伙食津貼的,幫他節那一點點稅,給自己找了一大堆麻煩,如果因此被國稅局剔除伙食費,豈不是得不償失?
再更延伸一點,當月到職或當月離職的員工,伙食費也是按比例給喔,例如說8/30到職的員工,勞保投保天數是2天,那伙食費也就是 2,400元 * 在職2天 / 全月天數30天 = 160元。所以大家夠清楚伙食費限額的計算方式了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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