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還是監察人查核?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公司法第228條,年度結束後應該編造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而根據公司法第20條,公司達一定規模(例如說資本額達3,000萬元),財務報表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那,到底要先給會計師查核還是監察人查核呢?

公司法第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查核,具體要幹嘛?

查核包含執行查核程序跟出具報告2件事,查核程序完成之後才會出具報告,一般來說監察人的查核程序不多,會計師的話,則會依審計準則公報等相關規定去做查核,包含但不限於發函證、盤點、抽核原始憑證、驗算等,等到所有查核程序結束,才會出具所謂的會計師查核報告,而是否有依法完成相關工作,就是看報告上面的「報告日」

以下是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的範例(取自公開資訊):

創嶼|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範例
創嶼|會計師查核報告範例

針對「財報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還是監察人查核?」這個問題,我們應該看以下2點:

  1. 監察人審查報告是否提到財務報表已經會計師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
  2. 監察人審查報告日跟會計師查核報告日的前後關係

統計結果及建議做法

只看一家的結果,當然不能代表什麼,所以創嶼統計了15家上市櫃公司的結果:

創嶼|監察人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關聯統計

註:部分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所稱監察人審查報告就是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可以看到大部分的監察人審查報告日都跟會計師查核報告日同一天或更晚,且審查報告中都會提及財報已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代表大部分公司的順序都是:

  • 董事會通過財報→會計師查核財報→監察人查核財報→股東常會通過

但法可有明文監察人查核的財報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沒有,不只公司法沒有,證券交易法也沒有,經詢問經濟部及金管會證期局承辦人員也得到一樣的答案,這也是為什麼全宇昕的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可以早於會計師查核日期,而且未在內文提及會計師查核。

創嶼|全宇昕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結論:建議監察人審查日期等於或晚於會計師查核報告日,但若早了也不會怎麼樣,記得修飾監察人審查報告的用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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