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相關網站常常寫到法人之贈與不需要申報贈與稅,不像個人贈與超過免稅額就要被課贈與稅(111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贈與稅率為10%到20%),但有這麼好的事嗎?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當然沒有那種好康呀!因為國稅局只說明了一半
公司贈與給個人雖然不用課贈與稅,但需要申報為個人的所得,併入受贈者的綜合所得去課稅。一般情形來說,公司贈與給個人,要繳的稅反而會比較多。
舉例如下,如果同樣是贈與500萬,個人贈與給個人,扣除免稅額後,要繳25.6萬的稅;但若是公司贈與給個人,申報個人所得為500萬,一下跨到了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級距40%,以該稅率計算,要繳納200萬!
所以公司贈與給個人雖然不用繳納贈與稅,但實際要負擔的稅負反而是更高的~~
延伸討論:那個人贈與公司有什麼稅負要考慮呢?
首先,既然是個人贈與,自然就落入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由贈與人申報繳納。
公司方收到會認列為「其他收入」,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所以在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可將此筆收入剔除,免予計入所得額,也就是不用繳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意思唷。也可詳下方國稅局說明。
如果是股東贈與公司,或者是放棄對於公司的債權(就是貸方股往不用公司還錢了),公司帳上則是認列為資本公積。(經濟部106年9月21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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