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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公司要享受投資抵減,務必完成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投資抵減者,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且不論當年度有無抵減稅額,都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投資抵減資料依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規定之文件,才算完成適用投資抵減之程序。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亦無法於法定申報期限過後,以更正申報書方式主張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期間及應填報租稅減免申報書頁次如下:(以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變化,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如附件)
該局邇來發現,公司於申報期前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惟於申報期間,未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租稅減免申報書第A14頁、第A10-1頁及第A3頁填報投資抵減資料,因公司未踐行申報程序,致無法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適逢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公司如有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務必完成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另呼籲疫情期間,請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2
★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670萬元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多起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大陸地區高額薪資所得,漏未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遭該局補稅裁罰案件,時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避免犯相同錯誤。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於規定限額內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臺灣地區人民,108年度經由仲介公司引介任職於大陸地區之A公司,甲君為A公司提供勞務並領取薪資合計美金20萬元,惟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才向該局陳述其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誤認前開所得屬海外所得,乃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因未達670萬元亦不需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該局依前揭規定,將甲君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其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大陸地區所得倘於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其大陸地區納稅憑證先取得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再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向該局申請於規定限額內自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以減少應納稅額及應處罰鍰。
該局呼籲,臺灣地區人民109年度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務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應加計之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提醒民眾,個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該是19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民眾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要件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餘所得免納所得稅。該等機關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如有虧損,當年度及以後所得年度均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該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至其「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虧損,則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可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常誤以為以前年度核定之全部虧損額,均可自以後年度所得申報扣除,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此外,機關團體亦常因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盈虧互抵之規定,而影響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虧損25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50萬元;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所得50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因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僅需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其109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109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應納稅額為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時,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境外電商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將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於109年度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於110年6月30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規定,前開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交易),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其未依限申報納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並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如其於規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呼籲,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將於110年6月30截止,請尚未辦理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2021/5/19
★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本(19)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原始帳簿憑證之保存,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無須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再報經核准以電子方式儲存並銷毀紙本帳簿憑證。
財政部說明,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原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及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永久保存會計憑證及未結會計事項外,須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才得予銷毀。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考量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遵循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機制,於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理下得以確保其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爰放寬該等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依規定年限保存者,得不受本辦法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銷毀紙本帳簿憑證之限制,以減輕其帳務處理作業、節省倉儲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
2021/5/18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將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進一步瞭解營業稅調減之規定,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因應COVID-19疫情稽徵機關主動核減查定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負擔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關閉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範圍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財政部已於宣布當日發布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核減相關稅捐措施,茲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減徵娛樂稅及營業稅,財政部再予說明如下:
一、娛樂稅協助措施
(一)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二)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配合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其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業者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輕業者負擔。
(三)至於報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減徵娛樂稅一節,娛樂稅法第5條係規定各娛樂項目之最高稅率,至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率,依同法第6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視其地方實際情形,在同法第5條規定範圍訂定。亦即地方政府可視轄內疫情狀況,依上開授權規定自行調降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二、營業稅協助措施
營業人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供營業人運用,免除親赴國稅局申辦困擾。如未停業而有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情形,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特殊情形者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查定結果最低可免繳稅,以核實減輕其負擔;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亦會隨之降低,已具自動調整因應機制,合理減輕營業稅稅負。
三、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各稅捐稽徵機關亦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本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相關稅務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可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該專區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將持續關注疫情,賡續提供納稅義務人必要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娛樂稅:謝科長富琪02-2322-8148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林科長寶全02-2322-8193
★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選擇抵減方式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各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可分別擇定抵減稅額之方式。
該局說明,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得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應注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800,000元,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則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為150,000元(1,000,000元×15%),因未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即240,000元(800,000元×30%),故當年度可抵減稅額150,000元可全數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擇一填報,其抵減方式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聯絡人: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2021/5/17
★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因疫情影響依規定停課,家長於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今(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7556
★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60%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於年度收支決算後若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該局說明,近期有不少機關團體來電詢問有關結餘款使用計畫相關問題。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結餘款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同條第4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餘款為22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故甲機關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109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110至111年度使用,嗣於111年度甲機關團體實際使用金額與原使用計畫金額不同,則甲機關團體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即112年3月31日前)提出。至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仍以該結餘款發生年度(即109年)之次年起算4年為限,即最後年度為113年度,不得展延。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同意其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者,應依使用計畫確實執行,稽徵機關各年度均會列管追蹤查核,倘機關團體未依報經核准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畢,稽徵機關將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因新冠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影響,財政部已於5月7日公告展延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原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而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110)年8月2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5月1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6月16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新冠肺炎於6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7月16日;但吳君如於7月20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8月9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及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該部將於近日公告展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本年5月17日(因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延至同年月31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該部本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3330號公告,對於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繳納期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至本年5月31日。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內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風險,該部宣布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並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無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情形,惟為配合上開防疫措施仍有無法於本年5月17日前完成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情形,為兼顧實情,該部將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近日公告全面延長上開稅目所屬月期之申報繳納期間至本年5月31日;營業人及產製廠商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亦得於該日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
財政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營業人及產製廠商即時瞭解相關因應疫情之申報繳稅措施內容及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及繳稅,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倘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游科長忠信02-2322-8139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於今(110)年5月28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財政部說明,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該部於昨日(5/15)宣布該部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經檢討後,該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財政部呼籲,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亦請利用電話(詳各地區國稅局電話)或粉絲專頁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各地區國稅局諮詢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且109年度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為降低群聚風險,財政部宣布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目前宣布為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
財政部說明,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該部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疫情第三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財政部表示,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延長至6月30日,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可至四大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辦理網路申報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納單,輕鬆完成申報納稅。
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詳各地區國稅局電話)或粉絲專頁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如果民眾一定要前往國稅局辦理其他業務者,請民眾配合現場防疫規劃措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各地區國稅局諮詢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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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2021/5/14
★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之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與乙將各持分1/2之房屋共同出租予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數給付與乙,惟原應由甲受領之租金部分仍屬其租賃所得,甲、乙當年度因出租所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乙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各120,000元,供渠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縱約定租金讓與由第三人受領,仍應就讓與部分之租金收入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倘對申報所得存有疑義,可向稽徵機關查詢後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2021/5/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處分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之成本,據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購買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嗣於108年間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2,000股,A公司109年間以每股20元出售60,000股,平均每股成本為10元(1,000,000元+2,000×10元)/(100,000股+2,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600,000元【60,000股×(20元-10元)】。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面額計算成本,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7)
2021/5/12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臺南陳小姐來電詢問,今年4月28日虧損出售1年前購入的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該房地如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縱使該交易為損失,納稅義務人都必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該房地係因強制執行事件遭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未依前開時限申報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以陳小姐為例說明,陳小姐109年3月間以850萬元購入A房地,另支付修繕費用70萬元,嗣於110年4月2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900萬元出售,陳小姐出售A房地雖是虧損,無須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仍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110年5月28日前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盈虧,務必依限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股長 06-2298075
2021/5/7
為賡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節能電器,達成防制空氣污染、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等政策目標,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及「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2項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7)日上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財政部說明,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例如:應稅貨物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貨物或移轉他人所有等),以為課徵依據。二、修正第11條之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三、修正第12條之5(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將從寬認定,得以適用減徵優惠,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修正公布前已汰換舊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規定條件者,相關程序、申請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將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提醒民眾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部將儘速於近期修正發布上開辦法及申報書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該法案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 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 2322-8139 何科長秋揚、聯絡電話:(02) 2322-8146
2021/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合約、匯款證明及確有提供仲介勞務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者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其在B公司居間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B公司確有提供仲介事實,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佣金支出明細表等證明云云,申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依合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與C公司間之交易係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縱使A公司對C公司之銷售額逐年成長,惟亦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所致,A公司形式上雖有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復查決定遂予駁回,全案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一般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稅部分雖然會遭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只要記得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不會因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例如甲公司109年11月被國稅局查獲109年7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6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該筆60萬元營業收入,就不會因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被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皆會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資料,營利事業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還要被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3種排除適用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109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二、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並未註明「含」,應予准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且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之計算基準者,俱連本數計算,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於官網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響應節能減碳進而改善空氣汙染情形,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電動車輛適用「減半」徵收稅率;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其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新電動小客車如同時符合汰換舊車減徵貨物稅優惠者,因完稅價格在140萬元以下部分已免徵貨物稅,因此只能就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上應稅的部分,再享有汰舊換新減徵之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以進口1輛208.8馬力 (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完稅價格17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為例,進口時稅率「減半」徵收,即減徵25萬5千元(170萬×30%×1/2),完成登記後,140萬元以下可免徵21萬元(140萬×15%),如符合汰舊換新條件,因140萬元以上應稅部分只有30萬元,只可減徵4萬5千元(30萬×15%)。故以本例而言,民眾購買電動小客車並符合汰舊換新條件,可享51萬元減免租稅優惠;如民眾僅購買電動小客車但未汰舊換新,則可享46萬5千元租稅減免優惠。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是以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特別提供減稅優惠,適度調增109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如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109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及適用條件如下:一、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一)適用對象:藥師、中醫師、西醫師、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從事醫療業務者、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及語言治療師、助產人員。 (二)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至0.9元;掛號費收入由78%提高至88%。(三)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由94%提高至96%。二、其他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一)符合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 (二)執業期間不滿1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該局呼籲,業者不論係採設帳核實計算損益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負責人及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如實列報各項收入,如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款(下稱各項疫情補助)及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等,均要留意列報收入。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因疫情影響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疫情補助,雖然可免納所得稅,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其補助性質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計入收支比例計算,如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列為減除項目。另外,機關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列報收入,並計入所得額中,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600萬元、各項疫情補助收入100萬元及股利收入500萬元,又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60萬元,本期結餘款540萬元,因當年度支出佔基金之孳息及各項收入之比例為55%〔66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支出比未達60%,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惟各項疫情補助收入係屬免稅收入可列為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但股利收入不得於課稅所得額減除,因此課稅所得額為440萬元(540萬元-100萬元)、應納稅額為88萬元(440萬元×20%)。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各項收入都要列報,以免因漏報收入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影響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4
2021/5/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該局指出,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仍應計入遺產課稅,因實務上申報人常容易疏忽遺漏,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配發股利情形,以免漏報。
2021/5/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應行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該局呼籲,網路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請注意申報期限。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洽詢。(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指定予經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加計全戶同性質捐贈之合計數,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國稅局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外,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君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A)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C)。經原查將甲君父親之利息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A),乃剔除甲君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君補繳稅額3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詳加書面解說後,始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遂撤回復查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仔細檢視是否已將申報戶中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全部納入及免稅額、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2021/5/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該局說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該局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聯絡人:沈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6)
2021/4/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得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所得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則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將107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109年2月20日贈與配偶乙,並於109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乙於110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持有期間係從107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之日110年3月3日,計有3年2個月,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房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想要將父親贈與之農地出售予他人,如果買受人繼續種果樹,是否會遭補稅?」該局說明,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上揭免稅要件,必須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即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應予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均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之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5年內農地所有權人已非原來受贈人,即會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作農業使用,將予追繳稅賦。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8
2021/4/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未依規定合併申報:(一)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二) 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9年結婚宴客,但110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度(109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 漏報所得:(一) 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 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二)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三) 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或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 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 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未列示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內,且未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未列示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內,且檢附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非屬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若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疫情影響許多營利事業因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致發生獲利衰退情形,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應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可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之營所稅;惟營利事業若按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加計非營業收入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故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符合前揭規定者,報稅時無須事先申請即得按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合理反映營利事業之營運成本,減輕所得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1,000萬元驟減為600萬元,減少營業收入淨額已達30%〔(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減少40%〕,甲公司依其經營行業別原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業期間若不滿一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以計算減少幅度,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針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自110年4月24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今年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下載試算書表。 該局說明,今年以網路下載稅額試算書表或回復確認更便利了,除了原有的登入方式外,新增了行動電話認證的登入方式,對於沒有讀卡機的民眾更加方便,只要月租型手機門號租用人與稅額試算納稅義務人為同一人的本國人,即可線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門號、電信業者及健保卡號,以4G/5G網路連線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無誤,即可順利登入報稅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或回復確認。
該局進一步指出,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係便民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來源之所得等,請於110年5月31日以前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憑證或通知書附寄「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路完成申報。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適用稅額試算案件的納稅義務人請多利用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掃描QR-Code登錄回復確認;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要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結算申報;此外,108年度符合稅額試算未採用而自行以憑證辦理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109年度即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今年請記得自行申報,避免逾期漏報。(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2021/4/28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因應銀行業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3日(星期一),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賦稅署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又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財政部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皆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23228148
2021/4/27
★新增英國為與我國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國家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英國確認將依雙方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規定,自今(110)年每年9月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自動交換合作。財政部說明,臺英雙方依據互惠原則,將自今年9月起,每年提供對方前一年之CRS資訊。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官網已公告將臺灣列入其CRS資訊自動交換應申報國名單,財政部亦於今年4月16日,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公告,將英國列入與我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財政部提醒,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今年6月應新增申報屬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訊,籲請金融機構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以利於今年6月底前完成網路申報;財政部今年9月將與應申報國(澳大利亞、日本及英國)主管機關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聯絡電話:02-23228183
2021/4/26
★110年期房屋稅將於110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今年5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賦稅署說明,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9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09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皆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聯絡電話:02-23228259
★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新措施及重點整理
考量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穩定趨緩,民眾已將防疫措施融入日常生活,今(110)年辦理109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維持法定申報期限1個月,即截至5月31日為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貼心整理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及結算申報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一)受疫情影響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109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三)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除依規定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填寫結算申報書第A31頁之申報明細表,以請假日數按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再填報於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133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四)紓困租稅措施減免所得額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為落實政策目的,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及第9條之1規定領取政府補貼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五)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實質投資租稅優惠:(一)智慧機械或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投資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支出,該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公司為支出之次年1月至5月間),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項目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得填報實質投資項目及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項目。
三、稅率(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二)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5%。
四、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派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因此,公司依上開規定分派盈餘者,應填寫結算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3450欄位「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撥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之合計金額」。
五、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2頁「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
六、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七、今年國稅局賡續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措施,所得人可於今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以其憑證於所得查詢期間內代為查詢。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額,不僅防疫避免受感染風險,亦能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科長 06-2298012
2021/4/23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570萬元,因成本已列報,核定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93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114萬元(570萬元×20%),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2021/4/22
★外僑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或直撥轉帳退稅時,請留意申報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是否相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外僑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稅或直撥轉帳退稅時,請留意申報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是否一致。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運用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結算申報,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稅時,因金融機構需比對持卡人或存戶留存資料,如外僑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證號為換發後之新證號與原留存於金融機構之證號不符,則無法完成授權或扣款;直撥轉帳退稅案件,金融機構亦需比對存戶留存資料,如申報證號與留存證號不符,則無法完成轉帳退稅。該局呼籲,為順利完成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已換發新式統一證號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加強留意申報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之一致性,以順利完成申報作業及取得退稅款,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轉8311
★員工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得加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如有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得加倍認列減除。該局表示,為使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積極參與防疫及提高給付薪資誘因,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除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外,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例如:租稅減免第A10-1頁、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芯儀電話:(04)23051111轉7173
★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748次會議今(22)日討論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之要件,以防杜規避稅負,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說明,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出租獲利,却適用低價房屋免稅規定,爰研擬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修正排除非屬自然人(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且自然人持有全國以3戶為限,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此外,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第12條定明房屋稅徵收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俾切合實務需要。財政部表示,本案係配合行政院第3729次會議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所定之執行措施及推動期程辦理,經通盤考量審慎評估後提出之修正草案,以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修法。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聯絡電話:2322-8259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09年度各類憑單所得可於110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利用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09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可委任代理人代理查詢。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資料有下列2種方式:一、自行查詢者(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9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09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之。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0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於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之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查詢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06-2223111轉8035
2021/4/21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如何換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若109年度或108年度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6月25日停業,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600萬元,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為1,200萬元(600萬元÷6個月×12個月),較108年度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52%〔(2,500萬元-1,200萬元)÷2,5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撰稿人:秦美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2
2021/4/20
★國稅局審核營業稅溢付稅額退稅快速又便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針對營業稅退稅已建立一套完整的審理機制,除暫緩退稅案件外,國稅局皆會於受理營業人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在法定申報屆滿日後30天內完成核退作業。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銷售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物者申請以每月為一期外,餘應以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申報之進項稅額若大於銷項稅額則為溢付營業稅額,該溢付稅額以正常存貨週期而言,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內即銷售,為簡化手續,乃規定應予留抵供日後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當期應納之營業稅;但為鼓勵外銷及投資購買固定資產,於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申報退還其溢付之營業稅,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營業稅申報退稅案件件數多且部分尚須檢附證明文件供核,為提升營業稅申報退稅審核效率,稽徵機關採分級審核作業,無異常案件以依申報數書面審核為主,顯著異常案件則作「暫緩退稅」註記後,由國稅局函請營業人提供帳證查明後,再行辦理退稅。經統計全國109年度營業人申報退還營業稅案件共有24萬多件,其中稽徵機關採書面審核於30天內退還之案件占99.5%;申報有異常之緩退案件僅占0.5%。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09至10月期營業稅,於109年11月15日申報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售額計1,000萬元,因稽徵機關會將營業稅申報之零稅率清單與海關提供之出口報單相關欄位勾稽,故經海關出口者得免附證明文件,經勾稽無誤後於109年12月14日即依申報數核定退還,又因該公司採直撥退稅,因此在109年12月15日前就可領到退稅款。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申報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物,若要加速領到退稅款,可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按月申報營業稅退稅款,並可多加利用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稽徵機關會將退稅款直接退到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免除往返國稅局及持退稅支票向金融機構兌領等待時間,既安全又便利。欲申請「直撥退稅者」可以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線上申辦」申請(路徑為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利用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而且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另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買賣債券課徵證券交易稅有無包括債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至債息收入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請網路賣家務須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即可,若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未申請稅籍登記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月至7月銷售額分別為4,800元、18,790元、29,000元、266,158元、425,082元、360,131元、1,053,390元,依財政部109年令釋規定,A君109年4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必須在109年5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按稅率5%計徵營業稅。惟A君逾限未申請稅籍登記,並經國稅局於109年9月15日查獲,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薪資所得被公司虛報可向國稅局檢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公司申報之薪資所得與實際領取所得金額不同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請提供營利事業名稱、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被虛報之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若所得人並未在該營利事業任職及領取所得,可檢具於被虛報期間有在校就學、出國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如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領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開具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實際給付數額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虛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如有相關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公司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如期繳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前揭所謂「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及第76條第1項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前自行繳納,故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如期申報」,自應涵蓋「如期繳納稅款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億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始繳納其105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1萬4千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如期申報」規定之要件,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聯絡人:法務一科審核員一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3)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時點為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10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0年4月20日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前之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0年5月15日(星期六,可順延至5月17日星期一)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後之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個人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併入受領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惟友人借款期間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9年一次還款1,200萬元,則200萬元之利息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其所得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主,故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之利息,縱使是好幾年,仍應以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雖有約定按月收取利息,惟友人直至109年一次償還1,200萬元,經扣除本金1,000萬元後,陳先生應將所收取之利息所得200萬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誠實列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 06-2298102
2021/4/19
★因限水措施影響營業,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水情告急,高雄市自110年4月17日起,自來水停止供應公私立游泳池與洗車業者,因限水措施影響相關業者之生意,國稅局將主動了解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該局說明,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該局將將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旱災限水措施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進一步瞭解營業稅調減之規定,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撰稿人: 陳春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執行業務者應將盈餘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可選擇以人工申報或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同時應將所得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必要費用及所得額詳實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提供,近年來時常出現執行業務所得漏申報案例如下:案例1:某診所負責人甲君主張其代理申報之會計師已將該診所107年度之收支相關資料以網路上傳,但其並不知道還要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62,050元,短漏所得稅額59,842元,並遭處罰。案例2:乙君與其醫學院學妹丙君,合夥設立診所執業,該診所負責人為丙君,其已將診所損益表併同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乙君不知道自己也要將分配之盈餘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75,563元,短漏所得稅額33,067元,並遭處罰。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申報期間以人工申報或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受到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63
★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之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承租人甲公司詢問,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依淨額給付每月租金(俗稱:拿清的),亦即除每月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該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 %扣取補充保險費。為讓民眾了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如附件)該局特別提醒,承租人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高雄國稅局)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若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如係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1億4千餘萬元,經該局查核,係因甲公司100%投資美國之A公司因停業所發生之投資損失,雖已提示A公司已辦理停業證明文件,惟停業非屬得認列投資損失之範圍,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範圍、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公司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施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1.0申報時,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房地現值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為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其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6年9月11日受贈取得房地並辦妥登記,嗣於109年9月9日以成交價額5,000,000元出售,並按贈與人原購買價格列報成本3,990,000元,及移轉費用250,000元(成交價額5%),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760,000元,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按20%稅率計算自行繳納稅款15.2萬元;經本局重新核定其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的可減除成本,應為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224,730元(房地現值2,191,853元*物價指數101.5%),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525,270元,補徵35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現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之否准原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自108年6月15日實施以來,民眾除可節能減碳省下電費外,還能享受退還減徵貨物稅的實益。截至110年3月底止經該局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的節能電器合計106萬餘臺,約占全國總數36%,核退稅額已逾17億元,但還是有1萬6千餘臺遭到否准,該局彙整下列常見之否准原因並舉例說明,提醒民眾注意:
一、重複申請:A君於110年1月4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購買節能電冰箱減徵之貨物稅,嗣其配偶B君於同年2月8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同一臺節能電冰箱減徵之貨物稅,國稅局於審核申請案件時透過資料庫自動勾稽交查發現同樣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產品機器號碼已有A君申請紀錄,經與B君電話聯繫,其表示過年前大掃除發現發票,不知先生已經申請過,才會重複申請,查明後予以否准。
二、未於期限內申請:C君於109年6月15日購買節能電冰箱1臺,惟遲至109年12月30日始提出申請,經與C君電話聯繫,其主張購買時店員未告知有應於6個月內(109年12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其申請退還貨物稅已超過法定6個月期限,故予以否准。
三、未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D君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購買除濕機減徵之貨物稅,該局審核時發現其電器能源效率等級為第3級,不適用退稅優惠,經電話聯繫D君,其表示誤以為只要購買新除濕機都能申請退稅,經向D君詳加解說相關規定後,予以否准。
四、逾期未補正資料:E君於購買後次日即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購買電冰箱及冷暖氣機減徵之貨物稅,但申請書漏未填寫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且未提供發票影本供核,經通知限期補正資料,因逾期未補正,除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外,亦輔導E君仍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另案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非買受人:F君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購買冷暖氣機減徵之貨物稅,但檢附之統一發票上所載之買受人為甲公司,顯與申請人不符,經電話連繫F君,其表示係甲公司之負責人,誤以自己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故予以否准。
該局呼籲,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避免上述否准之情形,並於申請前檢視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文件是否齊全,及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以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另為加速取得退稅款,建議使用本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以直撥方式退稅,以利審理核准後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帳戶。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查詢相關規定。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及領取政府紓困補助金額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並給付員工該請假期間之薪資,依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加倍減除,於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填寫租稅減免申報附冊第A31頁申報明細表,並將得減除金額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33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內。
該局另說明,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如有依前揭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等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得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2項租稅措施係為鼓勵企業提供有薪之防疫隔離假以維持員工生計,及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而提供之紓困措施,為落實政策目的,故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免納所得稅之金額,均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孫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110年3月份正式上路囉
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下稱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下稱免稅辦法)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免稅辦法經文化部會銜財政部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適用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為限,除110年1月31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取得書號的圖書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逕由文化部依免稅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統一自3月1日起免稅外,文化藝術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附表表列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圖書出版品(若是進口仍需繳納進口營業稅)經文化部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即免徵營業稅,免稅期間自施行日110年3月1日起5年,得再延長5年。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3月10日出版00投資理財專用書,並經文化部110年3月1日認可免稅,於115年2月28日前(倘文化部未延期免稅年限)銷售該書籍,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以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銷售業者均無須重複申請,即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銷售免稅圖書後即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當期營業稅申報應採用403申報書,依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進項不得扣抵之比例,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倘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變更原查定之應稅銷售額,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ntbna.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頁面,下載並填寫「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更正查定營業額申請書」,降低每三個月課徵一次之營業稅稅負。 該局呼籲文化藝術事業,銷售圖書出版品前應自行檢視如符合上揭免稅之規定,並依免稅辦法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另文化部已於網站(https://www.moc.gov.tw)建置「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專區,提供減免辦法規定、免稅線上申請系統連結及流程、QA問答集、懶人包等資訊,歡迎業者直接查詢利用。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謝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
★個人轉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於次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預售屋賺取的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報繳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是出售未來建案完工後不動產過戶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108年底依通報資料查得轄內A君等4人共同出資購買新北市某知名建案的預售屋,並於108年11月1日即轉讓,涉有財產交易所得。經依查得的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計算A君等4人預售屋轉讓的財產交易所得合計1,600萬元(實際售價1.48億,減除購入價款及必要費用計1.32億),因尚未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該局輔導A君等4人應於次(109)年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渠等已如期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109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賺取差價,必須在110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亦會對其他單位通報於109年度交易案件,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如有以前年度轉讓預售屋所賺取的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常有民眾在報稅時來電詢問,其利用工作之餘於大學在職進修專班攻讀學位所支付的學雜費,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是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06)2223111-8058
★網路銷售要注意,進貨憑證取得並保存別忘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及行動裝置之普及,各類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已成為賣家的重要銷售管道,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賣家,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除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外,購進貨物時也別忘了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南區國稅局說明,時下越來越多賣家利用各大銷售平台、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而一時疏失漏未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並逃漏稅者,則應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該局近期查得有位20幾歲年輕人109年間透過電商平台、臉書Facebook、Line等管道銷售商品,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逃漏稅銷售額高達1,000萬元,而未取得進項憑證的金額也有770萬元,經該局查獲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裁處,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38萬5千元。該局再次提醒,從事網路交易之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先生 06-2223111#1422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之處,列舉如下,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因收取租金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相關支出,漏未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例如:利息收入、捐款收入),經加計漏報收入後,不符合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所規定之「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而無前揭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有關完備之會計紀錄規定之適用,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三、機關或團體以往年度之結餘款,因超過50萬元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已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年度之支出。例如:107年度結餘款6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108年度使用,則108年度實際依保留計畫使用時,不得列為108年度之支出。
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應按規定正確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機關或團體如對前述事項仍有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https://reurl.cc/a5KRz3
2021/4/16
★出售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地,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於104年以300萬元買入一處房地,買入後支出整修費用100萬元,其中包含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房地於109年以500萬元出售,另支付予房仲業者費用2萬元,買入及賣出時均未拆分房屋及土地價格,因該房地在105年以前取得,故出售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課徵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可否以109年度該屋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來申報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申報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減「移轉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出售時該房地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另可扣除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下表所示:(附件)
因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費用,不屬於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故林小姐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售價500萬元-成本300萬元-修繕費90萬元-仲介費2萬元)=108萬元,再乘以該房地10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屬於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或實際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是已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想將其在臺南市的一筆土地贈與兒子,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王小姐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需繳納贈與稅3萬元【(公告現值250萬元-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南區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2021/4/15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
政府為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防疫,特別訂定租稅優惠措施,營利事業對必須請防疫隔離假的員工,仍給付其請假期間之薪資者,可享受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優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這項租稅優惠措施自109年1月15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在今年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適用。南區國稅局說明,員工如為受隔離者、檢疫者或其照顧者係配合防疫需要請假,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本得不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但政府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降低傳播風險,因此訂有租稅優惠,規定雇主對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檢疫或為照顧符合前開受隔離、檢疫之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仍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該局進一步說明,本項租稅優惠薪資加倍減除之金額係為雇主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並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就不得重覆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且可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倘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國稅局另外指出,雇主要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必須是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事由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且雇主仍給付員工該請假期間之薪資。舉例說明,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或隔離)後,雇主仍然指派員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員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或隔離),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除仍應照給員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外,而且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申請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隔離(或檢疫)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明細表,以計算薪資加倍減除金額。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 06-2298034
★行政院會議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747次會議今(15)日討論通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定明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5日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110年7月4日前)檢討修法。該部乃依該號解釋意旨,研議修正條文,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修正本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檢討本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定明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俾切合實務需要。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徐稽核嘉莉聯絡電話:2322-8145、2322-8144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747次會議今(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財政部說明本次共修正27條(修正21條、刪除4條、增訂2條),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修正條文第19條)
二、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20條)
三、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條文第21條)
四、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修正條文第24條)
五、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26條之1)
六、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條文第28條)
七、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條文第39條)
八、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條文第41條)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修正條文第44條)
十、「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及關於行政救濟與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一、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預期能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和諧。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寶全聯絡電話:02-2322-8193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使用說明教學檔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不適用網路或媒體方式申報;另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逾期結算申報案件及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或書面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其餘結算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另110年度之決、清算案件,自110年5月1日起,可採網路方式辦理申報。該局指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建檔、審核、申報書表列印功能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括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更為便利。
- 獨資、合夥組織以外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 分配盈餘表」及「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具有單頁網路申報功能,惟申報媒體檔若因資料量過大,仍建議採原媒體申報方式申報。
-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且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欲進行網路送交之營利事業,須先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專用帳號(帳號共同使用),再以該專用帳號進行登入線上送交系統完成送交。
- 必要申報頁次為基本資料及申報書第1、2(獨資、合夥組織或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營利事業除外)、3、4、8及9(外國分公司、外國辦事處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除外)頁。公司組織、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及有限合夥組織,除新開業或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之外,還必需有第10及11頁。
- 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附件上傳前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如為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檔案未上傳,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 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已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或以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完成網路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儘早上網申請法人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自110年起,開立B2B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申報作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以下稱買方)供營運貨物或勞務,自110年起,買方可以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之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為進一步輔導營業人簡化申報作業,凡買方係使用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於整合服務平台、自有電子發票系統或加值服務中心完成簽署,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至整合服務平台者,賣方營業人於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時,得免再檢附買方簽署之紙本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自110年起,上述兩項簡化作業已同時並行,營業人無須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即可直接適用。買方營業人如未能透過有效憑證完成發票簽署作業者,仍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簽署後,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企業帳簿e化及節省紙張降低成本,保稅區營業人及其供應商可規劃導入B2B電子發票,除可簡化營業稅申報作業外,亦可落實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目的。(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2021/4/14
★產製無酒精啤酒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仍應課徵貨物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夏天無酒精啤酒在市場蔚為風潮,其公司計畫今年度也要產製類似產品,是否須繳納菸酒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菸酒稅法所稱之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該等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前揭酒精成分為零的無酒精啤酒非屬菸酒稅之課徵範圍。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產品雖不用課徵菸酒稅,惟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所稱之清涼飲料品,產製廠商生產是類貨物前,應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該局提醒,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2021/4/13
★108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寄發,請詳予核對,俾正確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0年5月正確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陸續核定,並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收到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致產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故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使營利事業可於每年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接獲核定通知書後,請詳予核對,倘發現申報數與核定數有不符時,應即查明原因。若是申報數有錯誤者,今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再次發生錯誤;但若是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內容有錯誤,則應具文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29)
2021/4/12
★診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同時兼銷售眼鏡等 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時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撰搞人:江建興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6
★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
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問,該公司以快遞方式寄送免費貨物樣品至國外,事後收到該國外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所收貨款是否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寄送無償貨樣免申報銷售額,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2月20日將免費貨物樣品以快遞方式出口至日本,嗣後於110年3月10日收到日本廠商寄達2,000元貨款。有關無償貨物樣品110年2月20日以快遞方式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惟事後收到國外日本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2,000元,應於110年3月10日收到貨款當期(110年3—4月)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及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營業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洪淑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4
★自110年4月起,臺北市統一發票發售作業增設線上取號、叫號查詢服務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疏減臺北市統一發票代售點預售期間排隊購買人潮及排隊等候時間,該部印刷廠(下稱印刷廠)自110年4月起統一發票代售點提前5日開始發售次期統一發票、新增統一發票發售(含跨局零售)據點,並增設線上取號、叫號查詢便民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述臺北市統一發票發售作業之精進措施:一、臨櫃申購統一發票日期提前5日開始販售原於雙月20日提前至雙月15日起,開始發售次期統一發票。
二、新增統一發票發售據點110年4月9日起在臺北市增設印刷廠統一發票臺北銷售處、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及城中分行等3處統一發票代售點,連同原有代售點共有16處【代售點之地址及代售統一發票時間,詳該廠「全國代售點資料查詢」(網址https://invoice.ppmof.gov.tw/PSCWeb/querySaleUnitInfo.jsp)】。
三、分別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增設跨局零售統一發票發售據點110年4月9日起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各設置2處「跨局零售(試辦)自取服務」代售點,臺北市設於印刷廠統一發票臺北銷售處(位於萬華區中華路1段198號)及南港區農會;新北市設於三重區農會信用部及新店地區農會中正辦事處。
四、增設線上取號、叫號查詢系統自110年4月9日起,印刷廠增設「臺北市購買發票線上取號」(網址https://invoice.ppmof.gov.tw/pos_loc/Amount.jsp)及「臺北市購買發票現場叫號進度及等候人數查詢」(https://invoice.ppmof.gov.tw/pos_loc/dashboard.jsp)系統,營業人及其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可利用該等系統,掌握各代售點可購買統一發票數量,直接線上取號與查詢各代售點叫號進度及等候人數,節省排隊等候時間,並可分散各代售點申購人潮。
財政部呼籲,為提升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便利性及節省交通成本,請營業人及代理人多加使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網址https://invoice.ppmof.gov.tw),上網申購〔網購、跨局零售(試辦)運送服務〕統一發票,可不受實體代售點營業時間限制,也可節省往返各代售點及排隊等候時間,並享有統一發票配送到府服務及跨局零售小額申購運費優惠(由原每件130元調降為80元),毋須出門即可購得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本部印刷廠楊課長吉文、本部臺北國稅局陳科長麗美、本部賦稅署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4-24953126分機250、02-23113711分機2501、02-23228133
★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110年2月22日開學)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申請適用,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紀錄文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併同申報附件資料送件。 該局提醒,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疫情之相關稅務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請多加利用。【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
2021/4/9
★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今(9)日上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如下: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詳附表1),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 5年,稅率35% ;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詳附表2),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四、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五、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情;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得資料,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推計成本、費用規定辦理。
六、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七、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一)維持20%稅率者1.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2.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4.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5年之房地。 (三)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新臺幣4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該部將配合修法內容儘速訂定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房地合一稅2.0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所得稅)、聯絡電話:2322-8118吳科長秀琳(個人綜合所得稅)、聯絡電話:2322-8423
2021/4/8
★營利事業109年度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結算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第8頁及第B2頁填報該受控交易之相關資訊。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 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按其調整後的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始得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金額: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第8頁及第B2頁填報該受控交易之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設籍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https://reurl.cc/0DGbNK
★營利事業在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次一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轄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經營的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今年(110年)5月是否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林小姐的公司雖於去年辦理暫停營業,仍應於今年5月辦理去(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再次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往往因已無營業,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而未於次年度辦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屬逾期申報者,將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 梁薰元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3
2021/4/7
★旱災限水措施影響營業,稅捐稽徵機關將協助辦理租稅調減事宜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經濟部自昨(6)日起實施分區限水措施對營業人之影響,已請相關國稅局主動按查定課徵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減免事宜,及時協助營業人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及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前段規定:「遇有重大災害時,各國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財政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規定,派員勘查並按實際停業日數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該部已責成北區及中區國稅局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旱災限水措施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受旱災限水影響,有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情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就實際未作營業使用部分房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降低其房屋稅負擔。又土地受天然災情影響,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惟旱災限水尚無上開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如欲進一步瞭解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調減之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江科長雅玲、曾科長雅萍聯絡電話:(02)2322-8133、(02)2322-8259、(02)2322-8145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09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以健保卡查詢者,其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109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1)歇業、註銷、廢止(2)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一、自行查詢: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自110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0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利用線上查詢所得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2021/4/5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如有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取得其轉投資之日本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200萬元,且已於日本繳納稅額40.84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下稱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40萬元,惟我國與日本已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並自106課稅年度起適用,依據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款但書規定,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即上限稅率為10%),故因日本僅得課徵20萬元稅額,甲公司僅可列報20萬元之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溢繳之境外稅額20.84萬元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部分,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日本稅務機關規定之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已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3個國家,營利事業如有取得境外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納稅義務人安迪詢問: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該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示: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二)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三)在華居留日數滿183 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廖適瑜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611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昕怡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15
★營利事業已列報之呆帳損失如有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於96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於100 年間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102年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107年間甲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呆帳損失時,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足生電話:04-23051111轉7111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又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周秉葦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39
2021/4/1
★ 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實施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另據經濟部評估,目前10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尚有1,242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比率達42.72%,實有再延長實施本項措施之正面效益。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及經濟部亦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新聞稿聯絡人:消費稅組:何科長秋揚聯絡電話:02-23228146
★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機報稅」新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更便利,財政部首次推出「手機報稅」便民服務措施,只要是本國人符合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需再編修且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者,即可利用手機上傳申報。有關手機報稅說明如下(簡易操作流程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手機報稅專區★):
1.登入方式
2.提供編修項目
(1)戶籍地址(一經上傳申報即不可異動或修改)(2)通訊地址(3)電話號碼(4)繳、退稅帳戶資料
3.提供各項報稅資訊(1)所得資料(2)扣繳稅額、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3)列舉扣除額明細(4)特別扣除額資料(5)免稅額說明(6)薪資所得計算說明 (7)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式 (8)最有利之稅額計算式
4.繳、退稅方式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須編修扶養親屬、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及扣抵稅額等,或列舉扣除額含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合計數大於標準扣除額,不適用手機報稅,請改用電腦或平板裝置申報。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如已先用電腦或平板裝置完成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就不能再用手機更正申報。該局呼籲,請善加利用各項網路報稅措施,安心在家報稅。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撰稿人:黃佳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