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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即死亡,死亡前尚未收取土地交易價款,該土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已簽訂買賣契約,但到死亡時還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所以該筆土地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之土地項下。但是,因為該筆土地已簽約出售,對於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尚未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列報於死亡前未償債務項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已收取土地交易價款尚有餘存或已轉換為其他財產者,則應依其性質(如現金、存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於各該遺產項下,而應收尚未收取的土地交易價款則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應併入遺產列報於債權項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申報時請檢附買賣土地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價款支付證明等,並注意各相關項目的申報,以免發生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