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法修法時吵得沸沸揚揚,公司不用等年度結束,就可以按季或按年發放股利。但是具體要怎麼做到這件事呢?
依照公司法第20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所以一般來說,公司盈餘要等年度終了以後才可以分派。但在107年公司法大修法時,增加了公司法第228-1條,放寬公司可以按季或每半年度發放股利。
-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章程得明訂,那......到底要怎麼訂?
一般每年分配盈餘的,可能是這樣寫:「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如果是每半年分配的,可以這樣寫:
第N條:本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N+1條: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後半會計年度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第N+2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醒股東常會承認。
那如果是每季分配的,可以這樣寫:
第N條:本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第N+1條: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次季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第N+2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醒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
這部分其實就跟一般公司年度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給監察人查核是一樣的做法,法源參考可以看公司法第228條。(延伸閱讀:財報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還是監察人查核?)
但眼尖的你也許會發現,開頭寫「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所以
第四季的盈餘分派,還是回歸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要提股東會同意通過喔。
以下節錄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的說明:「關於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之年度中間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係指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至於第4季或後半會計年度結束後,會計年度已終了,應依第228條規定辦理,自無本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只有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像常見的上市櫃公司)可以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的規定,章程訂定由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報告。
▲台積電章程-訂定由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
▲台積電開會手冊-盈餘分派是報告案而非討論案
Q:章程訂定後,我就一定要每季或每半年做盈餘分配嗎?
不用!不需要做營業報告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並把這些報表送給監察人查核,通通不用。只要董事會決議說不分派或不撥補就行了。(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
Q:如果前幾季有賺錢分配了股利,但第四季賠錢導致已發放股利已經超過獲利了,有超額分配的問題嗎?
不會有超額分配的問題喔~每季可以分配的股利,以當季結完的報表為基礎,例如說110年初的未分配盈餘是80萬,110年第1季獲利20萬元、第2季獲利30萬元,第3季獲利40萬元,並在第3季結束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萬元,並全額分配盈餘 80 + 20 +30 +40 - 9 = 161萬元,即使第4季虧損100萬元也沒關係,111年期初就以待彌補虧損100萬元開帳就好。(經濟部108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06700號函)
Q:每季也可以發放股票股利嗎?
可以的,依照公司法第228-1條第4項:「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240條規定辦理」,而第240條是說要開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就可以發放股票股利,也就是若要在前三季發放股票股利,不僅僅是開董事會就好,也要開股東會,營業報告書、盈餘分配表這些文件當然也是要準備的。
Q:之前幾季都不分配股利,後幾季可以一起分配嗎?
可以喔~例如說Q1有獲利,但是董事會決議不分配,Q2也有獲利,但也一樣不分配,最後通通在Q3結束的時候,董事會決議把Q1 ~ Q3的獲利都分配出去,這是沒問題的唷。
Q:次季終了前就要把股利發出去了嗎?
沒有規定,法規只有規定「次季終了前要決議分派盈餘」,但其實沒有明訂股利發放基準日、現金發放日的期限,所以在次季結束後才發放股利也是合法的。像台積電怎麼分派每季盈餘的呢?
台積電在109/11/10開董事會決議分派109Q3盈餘,每股現金股利2.5元,其普通股配息基準日訂定為110/3/23,除息交易日則為110/3/17,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在公司決定分派股息之基準日前5日內,亦即自110/3/19起至3/23止,停止普通股股票過戶,並於110/4/15發放。
看到了嗎?台積電Q3的股利在Q4決議發放,但到次年Q2才發放出去。
另外也補充提醒一點好了,雖然董事會決議後,沒有規定多晚要發放股利出去,但若自決議日起,6個月內都還沒給付的話,視同給付,也就是說要申報為股東的股利收入。(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
若公司於109Q2決議分配109Q1的盈餘,但是到年底都沒有發放,依所得稅法為視同發放,要在110年1月做所得申報時,申報各股東的股利所得。
剩下其他的注意事項,創嶼就幫大家列舉在下方囉:
- 盈餘分配前也要先提10%法定盈餘公積
- 因為年度還沒過完,所以發放股利的會計分錄是借: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貸應付股利。「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這個科目列在本期損益的減項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法第228-1條實際應用上的一些注意事項囉!如果想要會計師協助規劃,歡迎點下面這個按鈕來詢問我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