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前的費用可以入帳嗎?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創嶼常常在幫各位創業者設立公司時,被問到這些問題:

「所以公司設立前的費用可以報帳嗎?」

「我有跟廠商買了一批貨,發票要怎麼開?」

「但我租金已經付了耶,應該可以抵稅吧?」

這些公司設立前的支出,有時候也被叫做開辦費、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或創業期間所發生費用,因為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准前,還沒有統一編號,廠商要給你的發票根本就沒辦法打上統編呀~所以沒打上統編的費用憑證到底可不可以入帳呢?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難度很高,建議還是繞個彎走吧~

以下就讓創嶼分「營業稅」跟「營所稅」來分別跟大家解釋解釋。

公司設立前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營業稅嗎?

公司設立前會有一些支出,你可能拿到憑證像是會計師的收據、搭計程車的乘車證明、刻印章拿到的收據等等,但上述這些憑證都沒有包含進項稅額,所以他們雖然是費用,但並不會有進項稅額可以讓你扣抵營業稅。

而通常有進項稅額可以讓你扣抵的,就是統一發票~~

像你跟商務中心租辦公室,他應該會開發票給你,或者是你跟供應商採購原料,他也應該開發票給你。那這些發票在公司還沒成立之前,沒辦法在上面載明「買受人」(也就是你的公司)的統編,那到底能不能扣抵呢?

財政部80/02/12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

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可俟辦妥營業登記後,准予核實退還。

說明:二、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本部已於7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7523354號函規定在案。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核實退還其進項稅額。

財政部75/08/28台財稅第7566121號函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籌備期間,尚未開始營業,其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准予在辦妥營業登記後,依照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進項貨物確屬該公司所使用,核實退還。

財政部86/05/22台財稅第861897753號函

兼營營業人於籌備期間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依本部80年2月12日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規定,於辦妥營業登記後辦理申報扣抵,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喔~不只1個解釋函令,這麼多個函令都說是可以的喔!

但,就是這個「但」,他的條件其實很難耶:「...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

重點1: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恭喜你,又要噴一筆錢給會計師了

重點2:創業初期就要提供一堆資料給國稅局查一查,好像有點自討苦吃

所以,要不要拉到最後一個段落看看比較建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設立前的費用可以扣抵營所稅嗎?

所得稅法第64條第2項:

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可以的~明明白白就跟你講了可以做為當期費用

有沒有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是98年5月28日?

那是因為所得稅法在98年5月27日有一次修訂,把開辦費的稅法規定改掉了,改掉之前是這樣規範:「開辦費係指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上述開辦費之攤提,最低不得少於五年。但營利事業預定之營業年限低於五年者,依其預定之營業年限攤提。」

所以常常看到一些網路文章寫說開辦費以5年攤提,就是舊稅法的規定。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所得稅法沿革

如果有一些支出是屬於資產類的,需要折舊,又或者並非非因設立公司而發生的費用,也都可以入帳嗎?有一個解釋函令很有參考價值,但因為所得稅法修訂所以跟著被廢除了,我們把它放在下面讓大家參考。

財政部88/10/28台財稅第881953511號函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按其性質分別列支:

(一)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之日起,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

(二)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

三、自87年1月1日起設立之營利事業,其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本函規定辦理。惟本函發文日前,已依本部64年08月07日台財稅第35728號函及64年12月05日台財稅第38634號函規定列報開辦費,且對其有利之案件,仍得適用該二函規定辦理。

答案:(1)資產類的要入帳資產,並提列折舊,而不是列為當期費用、(2)非因設立公司而發生的費用,一樣入當期費用。

不過即使法令有說公司設立前的支出可以認列費用,但我拿到沒有統編的發票來入帳真的沒問題嗎?因為一般稅法對於費用憑證的規定,必須要取得載有買受人統編的發票才能認列。

「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發票,始予認定」

這樣看好像又有點模糊了,那要不要看下面我們比較建議的解決方式?

最簡單的方式:等公司成立之後再請對方開發票

就是這麼簡單,緩一緩,等到公司真的成立之後,再請對方把發票開過來。畢竟公司成立的時間不會太久,大概2-3個禮拜吧(特急件甚至有可能1週就拿到統編了),所以就等一等,等公司拿到統編之後再請對方開發票給你們吧!

有些更了解的人可能會說:「欸付錢了沒拿到發票,這樣不符合發票開立時限表,會被處罰的!」不用這麼認真,國稅局的長官們也不是住在象牙塔裡面不懂民間疾苦,公司剛成立的這些尷尬點他們都懂,不會因此來開罰的。除非你的金額大得嚇人。

感謝大家看到最後,希望創嶼有解決你們的問題,還有其他設立公司相關的財務稅務問題嗎?歡迎寄Email給創嶼讓我們協助您解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