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捐贈給公益財團法人有什麼稅?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個人想把土地捐給公益財團法人,雖有促進公眾利益的美意,但也應該考量清楚相關稅賦的影響,捐贈者可能要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而捐贈金額則可列舉扣除減少所得,讓捐贈者少繳所得稅喔!一起來看看吧!

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或贈與之)財產總額。

但捐贈給這些財團法人並不是當然免稅喔,他們要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條件才可以,其條件如下:

  1.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2. 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3. 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4.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5. 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6. 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者。但依規定免辦申報者,不受本款之限制。

前項第六款前段所定財團法人,其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尚未完成登記設立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對之捐贈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中者,該款之所得,係以其設立當年度之所得為準。

財政部也有發布新聞稿提醒:

「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應先申請審查並經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又捐贈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該局指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可以選擇是否捐贈;如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應補徵捐贈人贈與稅款,倘未申報者並應裁處罰鍰。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6年間自所有銀行帳戶轉帳220餘萬元予某財團法人,構成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該財團法人,並經該財團法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贈與行為,惟甲君並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查得該財團法人於受贈時,其組織章程未明訂賸餘財產之歸屬、未曾向主管機關申請績優證明、不符合機關團體所得稅免稅標準,以及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該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人數已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等事實,即受贈人之資格並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又查得贈與人於同年間轉帳予子女420萬餘元,遂核定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640萬餘元,應納贈與稅5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其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經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所以若不符合規定,必須依規定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土增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照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繳納土增稅,但《土地稅法》第28-1條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所謂社會福利事業的定義是什麼呢?《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所稱依法設立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有關稅冊,並列冊(或建卡)保管,定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無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情形。

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就要問一下受贈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是不是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囉(例如說在中央是衛福部,在各地方是縣市政府的社會局等)。

像是文教基金會就不符合規定,沒辦法免徵土增稅。

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增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9/26台財稅第0890456314號函)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依其捐助章程及業務報告書等資料,其設立目的及業務雖兼有舉辦社會公益活動,惟該會係經縣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其設立之宗旨、目的與推展之業務工作皆符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業務範疇,並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尚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捐贈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所得稅法第17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定義是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金額的認定呢,則依照《所得稅法》第17-4條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之:
一、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二、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
三、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
前項但書之標準,由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這邊要注意一下,是用「實際取得成本」,但贈與稅及土增稅都是用「公告現值」為基準計算稅負

如果沒辦法提出實際取得成本的證明,要「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這個所謂的標準就是《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給大家做個參考。

捐物收據

那公益財團法人要怎麼開立收據呢?基本上,只要開立有捐贈者、身分證字號、捐贈項目、移轉日期等的捐物收據即可,不用記載金額,再由捐贈者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列舉扣除即可。

以上就是捐贈土地給公益財團法人要注意的各項稅負,給大家參考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