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新股一定要保留給員工與原股東認購嗎?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在發行新股的時候,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的規定,除了需要保留發行總數一定比例給員工承購外。剩下的部分,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本次就讓創嶼為各位介紹新股認購權的相關規定,跟一些常見的問題吧!

新股認購權的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需要依照公司法第5章第8節相關規定進行,這次先帶各位來看第266條及第267條的規定。

第266條之規定:
公司依第156條第4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141條、第142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 - 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第266條第3項準用第142條之規定: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知道,發行新股需要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 章程的資本總額足夠發行,如果不夠的話要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
  2. 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
  3. 保留10%-15%由公司員工承購。
  4. 剩下的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
  5. 未認購的部分可洽特定人認購。
  6. 認股人認購後,如果未繳納股款,需要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間催告繳納

看到發行新股的這幾個條件,一定會讓人想問:

  • 為什麼要保留給員工、原有股東認購?
  • 公告跟通知要怎麼做,法律有要求嗎?
  • 如果沒有給他們認購的話,會怎麼樣呢?
  • 新股認購權有沒有例外呢?
  • 法律有規定催繳股款的期限,但有沒有認股期限的規定呢?

公開發行公司,需要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金管會發布的規定進行,規定較為詳細且複雜。這次就先讓創嶼的合作律師:李國任律師帶各位以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角度,幫忙來回覆下面這幾個QA。

Q1:為什麼要保留給員工、原有股東認購?

新股認購權之所以要保留給原有股東認購,是因為發行新股將導致「公司股東股權結構與持股比例變動」,為了避免原有股東因為發行新股而被稀釋股權,侵害原有股東的權利,所以公司法才在第267條給予原有股東新股認購權。
至於員工的部分,則是立法者認為,員工如果成為公司的股東,融合勞資為一體,將加強員工之向心力,有利企業之經營,因此給予員工新股認購的權利。(經濟部107年4月3日經商字第10702016350號函

Q2:員工的範圍是什麼?

新股認購權中,員工的範圍是什麼?
依照經濟部的函釋:『第267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如有爭議,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經濟部93年11月18日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

但有關員工的定義,經濟部最近有新作成函釋,認為公司董事長如果兼任員工,因為身兼二種身分,所以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經濟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函)。雖然這個函釋是在處理公司法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的問題,但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的概念,在討論員工新股認購權時,如果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應該也可以基於員工身分享有員工新股認購權。

Q3:公告跟通知要怎麼做,法律有要求嗎?

公告,依照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新聞電子報」或「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實際的運作情形,可以參考創嶼另一篇文章:如何符合公司法第28條公告?

通知,公司法中並沒有要求公司要怎麼進行通知。有法院的見解認為,公司寄出通知信,就發生通知的效果。

法律上的通知,分為「發信主義」與「到達主義」。由名稱可以知道,發信主義指的是通知寄出去就發生效力;到達主義則是要確認受通知的人有收到才算數。

在公司發行新股的情形,因為法律沒有要求如何進行通知,再加上具體運作上,公司也沒辦法逐一確認股東是否都已經受到通知,所以沒辦法採取到達主義。因此有法院認為,發行新股的通知,應該要採「發信主義」,也就是公司發信一經付郵時,即已發生其通知之效力,至股東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6號判決

現在科技發達,通知不一定要用寄信的,用「電子郵件」或「傳LINE」通知都是可以的喔!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通知的方法,但法律上的通知要發生效力,還是要讓受到通知的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所以請公司留意,通知信要發給「雙方平常聯絡」,或「股東提供給公司的帳號」。如果公司明明知道股東沒有在用該信箱,卻仍然對那個信箱寄發通知信,會是不合法的通知喔!(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78號判決

另外,雖然公司法裡面並沒有寫得很清楚針對員工認股部份,是否要「公告」或「通知」,但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也要公告及通知員工認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87號判決

Q4:如果沒有給員工及股東認購的話,會怎麼樣呢?

沒有給員工認購:會被處罰鍰。

如果違反第267條第1項的規定,沒有給員工認購的話,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的規定,將對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沒有給原有股東認購:沒有處罰規定,但股東有權制止或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是違反第267條第3項的規定,法律中沒有規定違反的效果。而法院的見解認為,第267條第3項對原有股東的通知及公告程序是股東權利的一種,違反公告及通知雖然不會導致發行新股的程序無效,但在發行新股程序結束前,股東可以對董事會行使制止權(第194條);發行新股程序結束後,股東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違法的董事會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雖然違反本條公告程序沒有罰則,但為避免公司及董事遭受股東之起訴或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建議公司在發行新股程序前仍須依照規定進行公告。

Q5:新股認購權有沒有例外呢?

原則上,員工跟原有股東都是有新股認購權的。
但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的規定,當公司為了下列情況發行新股時,沒有新股認購權的適用:

  1. 合併他公司
  2. 分割
  3. 公司重整
  4. 員工認股權憑證
  5. 員工酬勞
  6. 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7. 附認股權特別股

除此之外,在下列情況「員工」沒有新股認購權:

  1. 公積轉增資(公司法第267條第5項)
  2. 盈餘轉增資(經濟部77年7月12日商19964號函

Q6:法律有規定催繳股款的期限,但有沒有認股期限的規定呢?

公司法並沒有認股期間的規定。法院曾有見解認為,認股期間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未規定期間必須多久,乃由公司董事會依本身資金需求、財務、資金迫切性等各方面問題自行決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42號判決)。

雖然說公司董事會可以依照資金的運作狀況,自行決定認股期間的長短,但還是要給予原股東「相當時間」來評估跟考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並沒有說多久才是相當時間,所以都還是要個案判斷,舉個極端的例子,A公司如果在2022年5月2日完成公告,並將通知以平信寄出,認股期間則設在隔天,也就是2022年5月3日截止。

搭配前面所提到的,因為公司只要寄出通知信的時候就算是完成通知,所以形式上A公司的通知跟公告都是合法的,但因為股東可能還沒有收到通知信,也難以期待股東每天上公告的網站查看相關訊息,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是沒有給予股東「相當期間」來評估是否認購新股,與剝奪股東新股認購權的情形相同。

以上問答內容由李國任律師分享。

怎麼做可以合法又不造成公司困擾呢?

如果我發行新股,是想要調整我自己的股權,又或者是給某特定投資人增資,要怎麼做才可以避免員工或原股東認股而打亂了股權的規畫呢?

過去有些案例,是公司用各種方法,讓股東及員工沒有新股認購權,像是在「章程中規定」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或直接在「新股的發行條件」中載明股東於發行新股時,不享有新股認購權,都是違反第267條的規定(經濟部97年11月7日經商字第09702151240號函)。

實務上更常見到的是......什麼公告與通知都沒有,請會計師協助製作相關文件,錢丟進來,用印後就送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了,應該超過90%的中小企業都是這樣處理的。但當然這絕對不合法,只是員工或股東沒有要跟公司過不去,大家也就相安無事。

針對員工認股,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讓員工簽一張「員工放棄認股同意書」,說明已知道公司發行新股並依公司法保留股份給員工認購,簽名放棄,但這樣操作其實員工的感受很不好,他用膝蓋想也知道你是想逼他放棄什麼好康。

如果不想要引起員工不快,創嶼建議另個方法,低調一點但照樣符合幾個法規的要件:「公告跟通知」,只是以下三點做一些小操作:

1.分別設定認購期限及股款繳納期限

大部分公司在發行新股時,都是寫:「...認購及繳款期間為:自民國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逾期未繳納股款者視同放棄。」

但依經濟部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902138080號函說明,如果認購及繳納併同辦理,繳款期限必須訂在1個月以上,這個久的時間讓股東及員工考慮,所生變數自然就會多許多。

所以建議可以分別設定認購期限及股款繳納期限,認購期限訂得短但合理(例如說3-5天),認購期限到沒來表達認購意願,自然就是放棄認購了。

2.誠實溝通發行新股的原因

許多時候,發行新股並不是真的想壓低原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是不想要員工加入成為股東,只是股權規劃上,股數差一點就差了非常多,又要重新計算股數甚至再發行一次,勞心勞力,在發行新股的通知上,誠摯跟大家溝通發行新股的原因,大家通常也能夠體諒,也就避免了未來的困擾。

例如說:「...本次發行新股主要希望提高3位創辦人的股權,以利未來向創投募資時,有足夠的股權可以釋出來換取資金,支持公司持續成長至損益兩平或是獲利的狀況...」

3.採用閉鎖性公司架構(完全合法)

因為閉鎖性公司依照公司法可以「完全合法」的不讓員工或原股東優先認購,所以若情況允許,也可以考量這個解決方式。

公司法第356-12條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所謂公司法第267條,就包含了要讓員工認購及原股東按比例認購,所以公司法就明確讓閉鎖性公司排除了這條規定。

而且非閉鎖性公司想要改制成閉鎖性公司也是可以的喔,依照公司法第356-14條:「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若情況允許,也可以考慮這個做法喔!

不知道公司在發行新股時,是不是曾經對於這些公司法的限制感到困惑呢?希望創嶼的這篇文章有解答到您的問題喔!如果想要上面提到的「員工放棄認股同意書」範本,歡迎寄Email來跟創嶼索取,並在主旨寫上「希望創嶼提供員工放棄認股同意書範本,謝謝」,我們就會盡快寄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