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稅怎麼節稅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依現行(民國111年)的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而未作分配,針對未分配盈餘要加徵 5% 的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來說,公司如果在109年有獲利1,000萬,當年度的營所稅20%也就是200萬,所以稅後淨利是800萬,在110年6月開股東常會決議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80萬,然後分配其中的400萬,所謂的未分配盈餘是多少呢?

未分配盈餘 = 稅後淨利800萬 - 法定盈餘公積80萬 - 分配股利400萬 = 320萬。

創嶼|未分配盈餘釋例

109年的獲利,要在110年5月繳上面所提到的營所稅200萬,而未分配盈餘稅則是在111年5月的時候繳納320萬*5%=16萬。

那麼,這篇文章打算介紹的節稅方式是什麼呢?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這個節稅的方式其實很單純,但因為適用的情境限定、較少發生,所以常常會被忽略,導致公司多繳了未分配盈餘稅而不自知。以下先讓大家看看法條。

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

......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白話點就是說,如果109年有未分配盈餘,在111年在計算繳納時,可以先扣掉110年會計師財務簽證的虧損後,再來計算要繳的未分配盈餘稅

因為前提是(1) 109年有獲利而110年有虧損;及(2) 110年要經會計師財務簽證。所以適用的情況就比較少一些。

這個扣除項的概念是,公司保留的盈餘可能已經因次一年度虧損而侵蝕了,再繳納未分配盈餘稅顯不合理,所以訂定這一款,若次一年度真的虧損且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那就讓公司可以扣抵未分配盈餘稅,而當時的立法理由,創嶼也找出來給大家看看,如下:

「...營利事業依規定於次次一年度申報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其盈餘或已因次一年度之虧損而受侵蝕,爰於第二款增列,該次一年度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亦得列為減除項目。...」

網路資源常見的誤解釐清

誤解1:所謂「會計師查核簽證」是「稅務簽證」→錯!

正解:因為所得稅相關法規中,稅簽相關用語也會用「查核簽證」,所以就讓人搞錯了,但其實仔細看用語上的區分,關於稅務簽證大多會說是「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對於這個查核簽證的定義則是寫「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是有明確區分的。

另外還有一些佐證的依據,像是營所稅申報書背面都有說明,而未分配盈餘稅第11頁的背面,就有這樣寫道:「…請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0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

創嶼|網路錯誤說明

▲網路錯誤說明

雖然實務上,有些稅務員拿到稅簽報告,也會認可公司使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來扣抵,但他們完全有理由否決並要求公司補稅的,拿來賭一賭尚可,但千萬不要以為這就是正確的做法。

誤解2:使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扣抵後,會消耗掉虧損扣抵金額,把節稅利益從20%降到5%→錯!

虧損扣抵是公司如果經過會計師稅務簽證,可以把課稅所得額為負的虧損保留起來,扣抵未來十年的獲利,因為有獲利時要繳的營所稅是20%,而未分配盈餘稅是5%,所以若把兩者混為一談,就會覺得同樣抵100元,拿去抵本稅相當於賺到20元,而抵未分配盈餘稅只賺到5元。但這完全是誤解。

既然虧損扣抵是來自於稅簽,那自然也就跟我們用財簽虧損去扣抵未分配盈餘稅沒有任何關係。

國稅局這個新聞稿的計算釋例也解釋得很清楚:公司98年有未分配盈餘60萬,99年有虧損90萬,100年又獲利70萬,以99年的財務簽證虧損90萬去抵掉98年的未分配盈餘,也還是有虧損扣抵可以去抵繳100年的獲利。

節稅很分很多層次,完全合乎法令的、法令模糊地帶的、體制漏洞的...等等,如果連完全合乎法令的節稅都沒把握住,那就真的太可惜啦!如果您曾經多繳了未分配盈餘稅,又或者希望有專業的事務所幫您在這塊複雜難懂的稅務領域好好把關,歡迎與創嶼會計師事務所聯絡,我們絕對充滿熱忱及專業的為您服務喔!(Email:anderson@tron-isla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