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跟小美一起創業做新世代面膜的生技新創,後來發覺缺乏其中的核心技術,碰巧因一些人脈網絡認識了已在此領域深耕多年的小明,他擁有多項核心的專利技術,小華跟小美就在想:我們還沒這麼多資金跟他買這些專利,不知道能不能請他把專利轉移給公司,我們發些新股給他呢?我們有什麼該注意的呢?
如果小華跟小美來找創嶼,我們會跟他說,技術入股金額的決定,以及相關稅負是兩大重點。
「技術」的定義是什麼?
在公司法的各個角落都會看到「技術」這兩個字。
公司法第99-1條(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28條(法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
公司法第131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發起人之出資...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45條(報告創立會事項):「...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數量...」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東之出資...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356-3條(閉鎖性公司):「發起人之出資...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但是找遍各個角落,公司法及相關解釋函令都沒有技術的定義,只有《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2條有個定義:「技術作價投資: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所獲得營利事業股份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而取得之股權。」
實務上的認定,包含智慧財產權及專門技術(Know-how)兩大塊
- 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其具有相關法律要件且價值可衡量,較無爭議
- 專門技術包含配方、研究成果、生產製程等,其不具備特定形式,價值通常也較難衡量,後續在稅務角度來看,對於公司也較為不利;而技術如果與出資人無法分離(例如說個人的才藝),甚至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務出資。
技術入股金額的決定
今天公司增資,由股東以現金出資是最常見也最好理解的,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種出資方式,像是以對公司的債權出資、以公司需要的財產出資、以勞務出資,以及這篇的重點,以技術出資。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公司都可以以技術作價入股,其中稍有不同的地方,在於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經董事會決議、閉鎖型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以下針對最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來介紹。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所以我們董事會決議換股價格及要給他的股數就可以了嗎?
不~!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也就是說公司不能開個董事會就決定這個技術值多少錢,要請專業單位出鑑定價格意見書的,除了要花一筆錢以外(而且通常還不便宜),更重要的是,鑑價單位是否看得懂這個技術的價值,做出允當的估價。
所以大家做事的順序是這樣的:
- 技術擁有者與公司先談好一個價格
- 找到某家鑑價機構願意出具這個價格的鑑定價格意見書
- 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如果涉及額定資本額的變更,還需要股東會通過)
- 製作技術移轉證明或驗收證明
- 技術擁有者於技術入股同意書簽章
而除了一般的增資,公司設立時也可以以技術出資,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技術入股的相關稅負
技術入股就是將技術視為有價值的,去交換股權,概念上近似於處分了這個技術,因此就面臨所得稅的問題。
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94/10/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二、93年1月1日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專門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屬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看到這裡還沒什麼感覺嗎?
我們回到文章的一開頭,如果擁有多項核心專利技術的小明,最後決定以技術出資的方式成為股東,且抵沖的出資款為10元乘以100萬股,共1,000萬元,因為小明是自行研發及申請這些專利,而且也歷經很長的時間才有這些研究成果,並沒有保留什麼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按成本率30%計算,小明當年度會增加財產交易所得700萬,稅額增加了約280萬元!!(若以民國108年最高級距稅率40%計算)
有賺錢就要繳稅,聽起來很合理呀?
可是小明手上只有滿滿的股票,如果一直埋首研究根本就無積蓄的話,要怎麼付得起這270萬元?
這就是之前時有所聞的稅災經典案例,手上擁有現金以外的高價值資產,要繳稅但無現金可以繳納。
所以政府為了避免這個情形,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中,都特別針對技術入股課稅時點有緩課的規定,原則上將課稅時點從「技術作價時」延緩到「股分移轉時」。(但要符合條件也不是那麼簡單的)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前二項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新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
生技新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
前項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其取得之股票依前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其他細節可以去看財政部技術作價Q&A。
那對於公司的稅負影響是什麼呢?
上述稅負主要是對於出資人而言,對於被投資公司而言,其實也是有稅負影響的!
公司帳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因為耐用年限較長,所以可在取得時將其成本認列為資產,並在其耐用年限內,逐期轉列為費用,而這費用是在稅法上承認的,可以減少課稅所得少繳稅。
但依照對於技術出資所取得之資產,只要不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之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其轉列費用在稅法上會被剔除,也就是說,若股東以配方等Know-how技術入股1,000萬,稅損金額高達200萬。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二)著作權為十五年。(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無形資產攤折費用200餘萬元,經查該攤折費用為該公司購買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攤折費,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之規定,而予以調整補稅。
另外有參考的解釋函令如下:
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估價投資不適用攤折規定(財政部67/04/04台財稅第32167號函)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說明:三、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專利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本案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如為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即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應無前開有關攤折規定之適用。
以上就是關於技術出資的一些分享,大家有問題,歡迎再詢問我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