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用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股款嗎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我手上握有許多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我可以用股票去抵繳股款嗎?答案是可行的!但還有一些稅務、流程上要注意的細節,就讓創嶼帶你來了解吧~

股票可以抵繳股款的法源在哪裡

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00632號:「查股票為有價證券,屬「財產」之一種,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如以股票抵繳股款時,參照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該股票應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方可,並先由公司提出說明及其估價後再予認定。」

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那要怎麼說明股票是公司所需之財產呢?

其實主管機關並沒有嚴格審核這塊,只要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公司需要、哪家股票、以幾月幾日的股價價值認定、認列幾股、抵繳多少元,就可以了。(到底是哪一天的股價,就請詳下段啦)

股票的價值要怎麼算

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的規定:

  • 興櫃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之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股票當日無成交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成交價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 上市及上櫃之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收盤價估定之。股票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格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 前三目所定衡量日應為基準日前二個月內。

另外在衡量股票價值時,要特別注意股票換算價格不要四捨五入後進位,應該這樣可能有股票價值高估的問題。

股票如何辦理過戶

  1. 進行名稱預查
  2. 刻印籌備處大小章
  3. 準備發起人名冊、股東同意書(股東同意將自己持有股票轉讓給○○公司籌備處作為投資股本)、發起人會議議事錄、抵繳股款明細表(股東姓名、抵繳股票名稱、數量、價格)等文件
  4. 攜帶預查核准函、第 3 點的文件、籌備處大小章、負責人身分證件到預計過戶股票的股務代理機構開戶,跟他們說你要開籌備處帳戶
  5. 完成後拿所有資料,連同新開戶的籌備處證券存摺,至自己的券商說要將股票過戶給籌備處帳戶
  6. 等數個工作天後,向過戶股票的股務代理機構申請籌備處持股證明
  7. 後續就是會計師的資本簽查核、準備文件送件程序了
創嶼|上市櫃查詢股務代理畫面

▲上市櫃查詢股務代理畫面範例

另外,這份股務業務疑義問答集的問題79到82也有一些參考流程。

有證券交易所得及證券交易稅嗎?

財政部69/05/05台財稅第33561號函

公司發行新股,認購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如符合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00632號函釋及公司法第272條、第27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各該用以抵繳股款之股票,自應轉讓為所投資之公司所有。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會有證券交易所得,但因為免稅,所以沒有關係。那會不會有證券交易稅呢?

財政部70/06/08台財稅第34635號函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網路上大家常常找到金管證三字第0940127463號,說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131條規定,以所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所以不課證交稅。

以結論來說沒有錯,但是這個金管會的函令已經被廢止了,還是回歸上面財政部的解釋函令來免課證交稅喔。

避免非常規交易

如果股票轉移的時間點是在分配股利、股東會、年度終了前後,可能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法源為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這邊也提醒大家,網路上有很多資料提到所得稅法第66-8條,在修法後已移到所得稅法第14-3條了,如果現在去找法條,應該可以發現所得稅法第66-8條已經被刪除囉)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哇~予以調整,那不就要被補稅了嗎?還要罰款嗎?

感謝民國105年通過,106年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其中第 7 條就明訂了不會處罰,只加徵滯納金跟利息而已喔(滯納金最高 15% ),而且國稅局要用這條來罰,相關的舉證責任是在國稅局呢!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不知道創嶼以上的說明還清楚嗎?如果有想要股票抵繳股款,或者是設立投資公司進行股票投資,都歡迎與創嶼會計師事務所聯繫,由我們來協助您喔!